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733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幸運兒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4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考情資訊] 大學生受處分 可提行政訴訟
未來大學生不滿校方行政處分,例如張貼海報、考試成績、加退選課程和記過等事項,學生都有權提起行政訴訟,要求行政法院主持公道!

大法官最新釋憲 條件放寬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天通過釋字第六八四號解釋,一舉推翻施行十六年的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依第三八二號解釋,以往只有被退學等影響在學資格事項,學生才有權提起行政訴訟,但第六八四號解釋,認定大學生有權對校方處分提起訴願和訴訟。

對於大學生受處分可興訟,最高行政法院庭長兼發言人劉鑫楨表示,尊重大法官釋憲結果,但預見將來行政訴訟案可能因此增加;釋憲文並未明確界定大學生打行政訴訟的具體範圍、較現行再放寬的部份為何?有待進一步明確化。

對於釋憲案適用對象及範圍,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指出,只適用大專院校學生和研究生,非各級學校一律適用,因此中小學生不能據以提起行政爭訟,至於大學所做行政處分適用範圍,根據本案釋憲意旨,須由行政法院、教育部等行政爭訟機關,依個案認定。

司院:適用範圍 個案認定

本釋憲文形同將法院公權力伸進大學校園,限縮大學對學生約束力,是否影響大學自治原則?林錦芳表示,大法官在解釋書已強調,受理行政爭訟的機關審理案件時,須維護大學自治原則,及適度尊重大學的專業判斷。

本釋憲案源起共有三案例,最主要源自台大企管研究所學生蔡耀宇,九十三年向校方申請張貼「挺扁海報」,被學校以違背國家法令為由,不准張貼,蔡經過校內申訴、訴願及行政訴訟,都遭駁回,改向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

除蔡耀宇案外,還有台大國發所學生陳玉奇,他九十七學年跨院加選其他學院EMBA學程,校方認為他非該學院EMBA學生,不准加選;另一案為醒吾技術學院進修部觀光事業科龍姓學生,因九十一年度下學期必修科目成績不及格,無法順利畢業。陳、龍兩人經校內申訴、行政訴訟都被駁回,轉而聲請釋憲。

禁貼海報、禁選課都可興訟

大法官認為,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願權及訴訟權,人民權利遭受公權力侵害時,得循法定程序提起行政爭訟,這項救濟權利,不得因學生身分而予以剝奪。

大法官強調,大學教學、研究及學生的學習自由均受憲法保障,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為避免學術自由受國家不當干預,行政監督應受限制,立法機關僅得在合理範圍內對大學事務加以規範,受理行政爭訟機關審理大學學生提起行政爭訟事件時,應審慎處理。

司法院指出,釋憲原則上不溯及既往,至於蔡耀宇等人能否依釋憲意旨聲請再審,須就個案事實認定。

本釋憲案經十五位大法官一致通過,大法官陳新民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提出「協同意見書」的大法官為:李震山、蘇永欽、許宗力、蔡清遊、許玉秀、黃茂榮、陳春生。

資料來源: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78/2l05a.html



You win some ; you lose some. That is life 有所得,有所失,那就是人生。
幸運兒共勉之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1-01-18 13:47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0925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