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7853 個閱讀者
 
<< 上頁  1   2   3  >>(共 3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HYD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怪怪的因果關係! 這問題艮本成立不暸!
出題者亂搞!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0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1-01-22 19:24 |
創夢之神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4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1-01-10 23:39 發表的: 到引言文
(題目)
甲出於殺人故意在乙的飲料中下毒,待乙喝下後,對乙大笑三聲並說出下毒之事實。乙死
要面子,謊稱自己早已視破,並掉包成沒毒的飲料。甲聽信後,於是又再乙 的便當下毒,
粗心的乙吃完便當後死亡。事後證明,甲前後兩次下毒各自劑 量均不足以毒死乙,只有合
在一起的量方足以致乙於死。


以上為冰咖啡之題目(以下簡稱 冰_0)

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11-01-16 12:0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一.甲和丙出於共同殺乙之故意,由丙在乙的飲料中下毒,待乙喝下後,對乙大笑三聲並說出下毒之事實。乙死
要面子,謊稱自己早已視破,並掉包成沒毒的飲料。甲和丙聽信後,於是甲又再乙 的便當下毒,
粗心的乙吃完便當後死亡。事後證明,甲和丙前後兩次下毒各自劑 量均不足以毒死乙,只有合
在一起的量方足以致乙於死。

二.甲和丙各自在乙的水和便當下毒,甲和丙前後兩次下毒各自劑 量均不足以毒死乙,只有合
在一起的量方足以致乙於死

請問這兩題的結果是否相同,
和冰大的題目是否有差異呢?


以上為lai0913之二題(以下各簡稱 lai_1, lai_2)

(一)有關Lai兩題的結果,
----
贊同X19841014 於 16樓 之解答

(二)各題目之差異
----
推演過程請參各樓所述
提出歸納結果差異如下
請不吝賜教,謝謝

若都僅具殺人故意
(若均無傷害故意)
冰_0 
管見,甲二行為決意,前行為成立殺人未遂罪;後行為具累積因果關係成立殺人既遂罪
是以,甲數罪併罰之
高人云,甲僅時空密接之一行為決意, 具累積因果關係,成立殺人既遂罪

lai_1
管見,甲丙二行為決意,前行為成立殺人未遂罪之共同正犯;後行為具累積因果關係成立殺人既遂罪之共同正犯
是以,甲丙數罪併罰之
高人云,甲丙僅時空密接之一行為決意, 具累積因果關係,成立殺人既遂罪之共同正犯

lai_2
甲丙二行為決意,均具累積因果關係,惟反常因果歷程,不具客觀可歸責,僅均各自成立殺人未遂罪
是以,甲丙各成立殺人未遂罪

(三)提供拙見不吝賜教謝謝


[ 此文章被創夢之神在2011-01-27 17:05重新編輯 ]


讓我們
====
study together, pass together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1 樓] From:台灣威寶電信 | Posted:2011-01-27 06:33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乾脆送他無重大他偏離~~直接記遂好了!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2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1-01-27 17:24 |
創夢之神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4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Dragon-Q 於 2011-01-27 17:2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乾脆送他無重大他偏離~~直接記遂好了!


對啊,謝謝提醒
忘記要指出這個爭點
敬請不吝賜教,謝謝

修正如下

冰_0
甲僅時空密接之一行為決意,具累積因果關係,且無重大偏離因果歷程,成立殺人既遂罪

lai_1
甲丙僅時空密接之一行為決意,具累積因果關係,且無重大偏離因果歷程,成立殺人既遂罪之共同正犯


讓我們
====
study together, pass together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3 樓] From:台灣威寶電信 | Posted:2011-01-27 17:49 |
創夢之神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4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謝謝 Dragon-Q 提醒
敘述還是有些不完整
敬請不吝賜教,謝謝

修正如下


lai_1
甲丙間,有犯意聯絡,其前後行為乃時空密接之一行為,具累積因果關係,且無重大偏離因果歷程,有行為分擔,依犯罪支配理論,成立殺人既遂罪之共同正犯


讓我們
====
study together, pass together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4 樓] From:台灣威寶電信 | Posted:2011-01-27 23:37 |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再次改編:
甲和丙出於共同殺乙之故意,由丙在乙的飲料中下毒,待乙喝下後,甲、丙兩人離去買屍袋。過幾5分鐘後回來,甲和丙發現竟然沒事,於是甲又再乙的便當下毒, 粗心的乙吃完便當後死亡。事後證明,甲和丙前後兩次下毒各自劑 量均不足以毒死乙,只有合 在一起的量方足以致乙於死。

如果題目是5小時呢?
如果題目改成隔天

其實改編的目的只有一個:密接行為如何判定表情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1-01-30 19:55 |
創夢之神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4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1-01-30 19:55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再次改編:
甲和丙出於共同殺乙之故意,由丙在乙的飲料中下毒,待乙喝下後,甲、丙兩人離去買屍袋。過幾5分鐘後回來,甲和丙發現竟然沒事,於是甲又再乙的便當下毒, 粗心的乙吃完便當後死亡。事後證明,甲和丙前後兩次下毒各自劑 量均不足以毒死乙,只有合 在一起的量方足以致乙於死。

如果題目是5小時呢?
如果題目改成隔天

其實改編的目的只有一個:密接行為如何判定表情


好好,好問題耶,我也問過高人,怎麼判斷密接行為
高人云,"題目會給清楚"

(時間快到十五分了,沒辦法一次講清楚)
所以,
1.隔五分鐘且離開馬上回來=密接,(法感,努力吹牛瞎掰虎濫想像有三行文字在此,哈哈)
2.隔五小時,隔天再回來=非密接,(同上,哈哈)

提供拙見,不吝賜教,謝謝
(下次我再去問問高人,也請其他高人回覆指教,謝謝)

ps.我另開新文,別在這裡猛回了,要回密接行為請看另文,謝謝


[ 此文章被創夢之神在2011-01-31 09:32重新編輯 ]


讓我們
====
study together, pass together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6 樓] From:台灣威寶電信 | Posted:2011-01-31 09:27 |

<< 上頁  1   2   3  >>(共 3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558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