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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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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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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關於民法近親(姻親收養)問題
兒子死亡是否可以收養媳婦
或者
女兒死亡是否可以收養女婿

根據
民法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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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11-22 01:40 |
我愛布布 會員卡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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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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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死亡並未終止姻親關係

兒媳或女婿依然是姻親關係

該叫公公(婆婆)/岳父(岳母)還是維持一樣

為什麼一定要收養?

想分遺產嗎?

再說

如果夫妻倆有小孩

小孩原本為直系血親卑親屬

這一搞收養

那小朋友的親緣如何認定?

難不成改天然為擬制? 表情

個人粗淺意見


不行~作廢~駁回
放肆~無理~大膽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0-11-26 13:52 |
ii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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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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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小朋友的親緣認定確實是個問題所在
那...如果沒小孩呢!?...
哈...我好煩喔...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11-28 18:23 |
sommerbrisen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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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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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沒有還是不行。因為:

一方死亡,他方配偶仍為直系姻親,1073-1就點出,直系姻親不得為收養之行為。(近收養親)。

但如果是離婚,就法條來看,小的認為是可以收養的,因為法條上並無加註"曾為姻親者"... 表情 (這只是理論上,實際上的可行性請就個案論之XDDDDDDD)


水至清則無魚。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0-11-29 09: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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