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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phne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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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刑法 - 結果提前發生
甲乙一起搭火車出遊,甲計劃殺乙,遂在乙的果汁內加入安眠藥使乙昏睡,希望藉乙昏睡中再將他推下車,使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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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10-11-20 16:06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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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老師怎麼說的呢?可以稍微說明一下嘛?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0-11-20 17:53 |
daphne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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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ragon-Q 於 2010-11-20 17:5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那~~老師怎麼說的呢?可以稍微說明一下嘛?

上課筆記:

有2個理論
甲說: 視是否著手實行
乙說: 故意既遂之歸責理論

故意既遂之歸責理論: (這部份我不知該如何理解......表情 )
第1步: 行為人是否終局作出牴觸行為規範之決定且客觀上實現該結果?
             否,不成立故意既遂作為犯,成立過失致死
第2步: 修正風險標準: 主客觀想像充份重合
             (就本案而言,因為第1步不成立,所以不用探討)


結論: 可以解釋為因果歷程錯誤之本質上偏離 
          可能成立過失致死及預備殺人 - 想像競合
--------------------------------------------------------------------------

故意既遂之歸責理論: (蔡聖偉)
著重風險實現,正面地檢視行為人是否「認知、想像到一個足以建構故意既遂犯的風險事實」,抽象的說,主觀面與客觀面的事實描述只需要在「具規範重要性」的程度重疊、相符即可。所謂「規範重要性」,則指兩者重疊的部份已經是法規範所禁止的對象,重疊的部份必須足以建構一個「不受容許風險」。
-------------------------------------------------------------------------


[ 此文章被daphne23在2010-11-21 00:28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10-11-21 00:21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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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既遂可規則理論:因果歷程錯誤了探討學說!
依據文章:『指兩者重疊的部份已經是法規範所禁止的對象』已本題
來講『下安眠藥(導致乙之死亡)與殺人預備(或是未遂)』兩者重
疊之處『下藥階段』若已經是法規範所禁止的對象,重疊的部份必須
足以建構一個「不受容許風險」。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0-11-21 13:02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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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研讀的話可以摻考http://www.license.com.tw/lawye...ch/tcm019.pdf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0-11-21 13:06 |
luciferydog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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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的見解是同Puppe教授一樣,其實這根本是故意理論的延伸而已

就是行為人究竟有無殺人故意!
而該因果歷程的偏離是否屬重大到可以阻卻殺人故意(構成要件故意)。

況且該理論是否為德國通說所採,可能本身就都是爭議!(該理論認為如有不可容許的風險则可歸責,其實是廢話,當法所不容險的風險產生,如果已經是直接揭置的危險那就是著手,而不會是預備行為)
而是否著手本來就視你是否採主客觀理論來判斷,如採主客觀混合理論判斷本來也就要視行為人原來計畫以及客觀情形判斷有無直接揭置的風險,所以這個理論本來也就只是要你判斷是否著手而已,如果你判斷有無著手時同時處理行為人的因果流程偏離的問題,根本就不需要這個理論。

如果我解題,我是不會寫這個理論,我會基礎的一步一步的檢討有無著手有無故意!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10-11-21 16:58重新編輯 ]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2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1-21 1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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