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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kahon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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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装了foxy为泄密罪的具体危险犯?!
在实务上
某甲员警于公务电脑装了所谓foxy的软体
很少使用,后来也忘了
有一天他的笔录被hark侵入窃取了档案且置于foxy供人下载
检察单位即来文
以某甲,过失泄密罪传唤并予起诉
请教,以各位的刑事法价值判断,依你们的法感情认为,这合乎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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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0-10-18 15:06 |
shl6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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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者仅就粗浅的看法论
1.一般人尚不得据以不懂法律而辩以不罚
况公务员之法律素养较一般人高
虽无法以之论以高低 但能通过国考是为基准
2.公务员明知为公务电脑 却仍安装FOXY 的P2P软体
无论其为版权软体或非版权软体 皆非公务所需
3.无论知其软体有可能为恶意软体或不知而造成公务秘密,皆不能阻其违法性
4.公务员在业务秘密上有妥为保管之职责,万一造成国家巨大损失,公务员却主张我非资管人员不知会有此结果,大大认为允当否
5.只差在检察官起诉法条是当与否,无不能起诉之问题
6.大大所说在一般人对于电脑这一块很多都是白痴阶段,难以防卫hark的侵入
  这对我来看,仅在于责任上之轻重减免问题,亦不生阻却责任之问题
如果有安装防毒软体正常操作电脑,万一骇客入侵,这无法苛责,盖因以善尽管理人责任,法律不强人所难
若因安装FOXY 而在主张以善尽管理人责任,则不能主张,缘因行为人已创造资讯安全上之重大危险
依现在人使用电脑程度,虽未至专家等级,但仍可知若安装网路来源不明软体,有可能会使电脑中毒或故障
这不需学习多年就可立即知道,除该公务员证明他是文盲,此时,或可对检察官求情,但身为现今公务员
主张此由,检察官是否会采信,我采悲观看法,
感谢大大问题,让我了解,这各泄露秘密 可能构成具体危险犯,


[ 此文章被shl651029在2010-10-19 22:21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0-19 22:08 |
kkahon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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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所述理由「公务员明知为公务电脑 却仍安装FOXY 的P2P软体
无论其为版权软或非版权软体 皆非公务所需」、「若因安装FOXY 而在主张以善尽管理人责任,则不能主张,缘因行为人已创造资讯安全上之重大危险」管见甚表认同
惟实务中,公务人员碍于预算关系,普遍难期均购置合法功能强大之软体
甚至连作业平台都是破解版
行政作为除妥适外,尚有效率之原则要求
且裁量及判断空间容有较大之自主性
在免费软体提供之情形下,倘无故意致资料外泄,且对于防毒软体的防护确信下
应难认其有违善良管理人之义务,再者,在法制的问题下自得要求
但在资管部分是否亦以公务员即须超人(超乎常人)的能力
另,防毒软体公司倘对于hark侵入毋庸负责,仅论以市场淘汰机制,在有受偿的情形下
却无相对之责任,反倒由客户负被侵入责任,是否合理
我仍难形成合理的确信
否则,比如某甲某日来上班
接获一封署名「同事mary」的来信,结果中毒且被植入开后窗或远控软体
难道他也应论以泄密罪
我记得十多年前第一堂刑法课所讲的就是标签理论演变而成的刑法谦抑思想
否则,海角七号的「阿嘉」邮差可能罪大了
第一他若非邮差,可能有憯行职务的问题
第二若是帮茂伯送信,茂伯未实行职务行为,而受有薪水,构成职务上诈欺之贪渎罪嫌
其他...侵占、窥视书信秘密(这非重点)
贪渎何其多
又若,某辛勤的主管,于下班后仍住于公司内不回家
以公司为家,甚至义务加班
第一、在下班后之行为未受委任,是否均为伪造文书
第二、使用公司的电、水、处所,又或成立背信罪嫌(或是公务员,又有假借职务之机会、权利涉嫌贪污)
是否为立法精神、原意?!
本人宁愿相信一个公务员在办公处所安装foxy恶性真的有必要发动国家刑罚权苛责!
也许小弟较为乡愿吧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0-10-21 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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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楼主,所谓『过失泄密罪』,指的是刑法或特别刑法中的哪一条规定呢?

谢谢指导~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10-21 12:04 |
kkahon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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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是否被理解成不确定故意界限只是事后判断的问题
当然论罪自然以故意泄漏国防以外机密罪论处
只是主观犯罪之形成系在认识过失及不确定故意间游走
这里讨论的重点在于事实之认定
而非法条文的条次
第一百三十二条   (泄漏国防以外之秘密罪 )     公务员泄漏或交付关于中华民国国防以外应秘密之文书、图画、消息或物品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过失犯前项之罪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非公务员因职务或业务知悉或持有第一项之文书、图画、消息或物品,而泄漏或交付之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0-10-21 13: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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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再请教楼主一问,敬请指教~
本件事实是:某甲员警的笔录被hark侵入窃取了档案且置于foxy供人下载。
而检察官起诉是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泄漏国防以外之秘密罪

但是从刑事诉讼法228条第1项,检察官因告诉、告发、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应即开始侦查。而进入侦察阶段才有侦察不公开之原则。员警的笔录充其量应该只是属于调查阶段之证据,为何笔录也要归类为刑法上应秘密之文书?
若不是刑法上的应秘密之文书,本事实不就只是行政责任而已吗?为何由检察官起诉?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10-21 2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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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起诉公诉仅要以有证据足认被告有犯罪嫌疑,即应提起公诉!

不是要确信她一定犯罪才能提起公诉,而且我国实务上还有刑诉267、300为了诉讼利益牺牲检察官应有权力的条款。

长期下来早已萎缩检察官认识事实适用法律的能力了!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0-22 00:15 |
shl6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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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kahon_1大
其实 我满赞同你的刑法谦抑思想的这各想法
每各公务员若能尽其公务本分 我想给他们方便
每各民众虽不会全部赞成 但仍会给予勉予同意的想法吧(至少我个人是这样想)
您所说的在不动用刑法部份 仅动用行政罚 这我很赞同
若所造成后果 与课予之处罚不成比例 则会形成社会法感情之违背
刑诉法上之微罪不举 与刑法上之实质违法性 可佐以为证
我想诸位回覆之大大 应该当有社会上之经验
有些时候都是不由得主办人之决定 而是由主办人之上头决定
另有些应该是主办人个人想法
我想进公门 得更加注意行为举止
以在公务部门工作 装一些不相干的软体 而让自己有很大的风险陷入被惩处的危机
这得多加权衡


献花 x1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0-22 0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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