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de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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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为网路上的解释,感觉还蛮完整了,可参考看看!就知道为何选a不选b!
1."负担"系对"授益处分"之受益人,课予作为,不作为或忍受义务之另一独立行政处分.只是此课予义务之行政处分附属于该受益处分而存在,该授益处分如不存在时,此负担处分亦失其效力. 就附条件之行政处分而言,则所附条件与该行政处分结合,形成该行政处分不可分离之构成部分,无法独立成为从属性之行政处分
2.附负担之行政处分,于该受益处分生效时,立即生效,非以履行负担所课予之义务为生效之前提要件. 附条件之行政处分,如所附者为停止条件时,该行政处分须于条件成就时,始能生效.
3.附负担之行政处分,对受益人所课予之义务,得强制履行,如不履行,得废止该授益处分 附条件之行政处分,条件成就与否,无法强制之.
4.对负担不服,受益人得单独对其提起撤销之诉;但条件形成行政处分不可分离之构成部分,不得单独对其提起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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