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270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daphne23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11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版主评分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民法] 消灭时效的起算点
「连续性侵权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7-05 23:44 |
sikad716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2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http://www.paochen.com.tw/web...artic43.aspx

内有提及,参照民法第128条规定。
决议采乙说,按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所谓请求权可行使时,系指行使请求权在法律上无障碍时而言,请求权人因疾病或其他事实上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者,时效之进行不因此而受影响(本院三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决议(一))。权利人主观上不知已可行使权利,为事实上之障碍,非属法律障碍。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附加利息,性质上属不当得利,权利人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发生时即得请求返还不当得利,其时效自请求权可行使时起算。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7-06 21:33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055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