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038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daphne23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11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刑法] 竊盜.強盜.殺人
甲於夜間持刀侵入乙住宅行竊,被乙發現後持刀強迫乙交出財物,既遂後將乙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 此文章被daphne23在2010-06-28 17:04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6-28 12:14 |
sikad716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2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 甲成立332強盜罪結合犯第1項

332本身為形式結合犯,優先於330。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28 15:33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前提要透過準罪 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28 22:55 |
daphne23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11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於 2010-06-28 22:55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前提要透過準罪 表情


不懂.....
可否恭請大大說明一下嗎? 感恩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6-29 20:02 |
呆呆加瓜瓜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甲以320竊盜犯意而被發現當場以強暴脅迫手段刑法329上寫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補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而329無法定本刑(所有準罪都必需因準罪進入本罪依題示這題的本罪是328而強盜罪的交付財務有二種一種叫取他人之物(白話叫自已拿)另一種叫使其交付(白話就是你不交出來就死定了),這二種都必需在不能抗拒下(被害人完全無自由決定之意思)因328是挾義的強制罪怕有(輕微輕處罰重)所以一定要完全無自由決定下才能,而甲又殺了被害人進入到332結合犯強盜罪的結合犯332第一項結合罪中不論是殺人或是放火強制性交擄人重傷,以上這幾種一定要既遂才能結合如果是未遂的話是數罪並罰。故甲成立332一項強盜殺人既遂罪。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8-06 21:25 |
皇甫瓏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thanks 4F brother ans,push...........


yamasaki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教育部 | Posted:2011-03-18 09:18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901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