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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算是共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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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千虹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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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这算是共犯吗?
某乡长A向某包商B索取回扣,某B不堪其贪,向调查局检举并制作笔录在案。
检察官侦查时,发现某B曾在一件工程案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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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
2010-06-14 01:32 |
a4545111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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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皆是共同图谋盗取国家利益的共犯结构,是算共同舞弊,图利之共犯
此参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7130号
若无身分者与有此身分之公务员,彼此之间有共同图利自己或他人之犯意联络及行为分担,按诸刑法第二十八条及贪污治罪条例第三条之规定,自应论以图利罪之共同正犯。
这里用的是贪污治罪条例之特别法,故不以渎职罪之普通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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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06-14 08:38 |
Dragon-Q
级别:
小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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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共同正犯,原因乃刑法11本法总则于其他法律有刑罚或保安处分之规定者,亦适用
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者,不在此限。条31第一向拟制正犯抑或贪污条例第3条
与前条人员共犯本条例之罪者,亦依本条例处断。而非直接迳用刑法28条,且入已彼此为对象也不会是刑法上称谓之共同正犯,因为他们会是必要共犯(对立犯)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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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06-14 18:09 |
舞千虹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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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谢两位先进的答覆
可是小小弟仍有不明白三个地方
一、A向B索取回扣而使B检举,这是一案,与另件工程案中B向A行贿是不同案件。
所以这样还影响请领奖金吗?
二、行贿与受贿,算不算共犯?如果共犯是确立的,那就无法请领奖金了
三、对向犯有无刑法28条适用?
拜请大德们略施妙语吧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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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
2010-06-15 01:09 |
a4545111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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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犯(对立犯或对向犯):
指二以上彼此对立(相对称)之行为经合致而成立犯罪之情形,如贿赂罪之行贿与收贿行为,重婚罪之重婚与相婚行为(§122、§237)。实务上认为,由于行为者各有其目的,应就其自身行为负责,彼此间无所谓犯意之联络,故无适用刑法第二十八条之余地。
给你参考这种说法,但诸家流派众说纷纭,也许可以找到不同解释。
共犯行为最少需要达到犯意联络与行为分担,故不适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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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06-15 09:34 |
Dragon-Q
级别:
小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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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对立犯有犯意联络行为分担,旦系以彼此为目标!至于实务判例见解
说无犯意联络是一个不知所云的讲法,如两人通奸被抓奸在床,彼此都说
不知道对方在干麻(无犯意联络),若真的可以这样鬼会跑出来
至于刑法28条所云于学说乃谓任意共犯,其较为行分上之必要共犯有所
向异之处,且不可混唯一谈并将必要共犯援引刑法28条为断!!
复据,新刑法修正将第四章共犯修为共犯与正犯,其用意在于正犯与共犯
乃不同犯罪之身分,所谓刑法上之正犯:共同正犯,法理上之间接正犯,
解释上之共谋同正犯,与直接正犯;至于共犯:仅为帮助犯与教唆犯;惟
,刑法上之共犯与刑诉上之共犯又有相异之处,刑法上之共犯仅前揭所谓
教唆犯帮助犯,而刑诉上之共犯系指广义之共犯(乃刑法上共犯与正犯皆
包其在内),这是司法院背书的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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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06-15 16:00 |
shl651029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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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认知跟4楼大大一样
因为浅见所认之共同正犯
是朝同一目标共同分担一部行为或全部行为,以及犯意联络
对立犯 目标应是不一致 因为各怀各的想法
都是看着对方认为有利益,
若对方不存在利益
则这各名词 被创造出来有点显示多余
这是满有趣的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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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06-19 23: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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