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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刑法]刑法練習題第二回合
四、甲對乙心儀已久,一日下課後自願開車載乙回家,乙不疑有他而同意,直到車子開上高速公路始大叫要甲讓其下車。甲不但不讓乙下車,反而將車門鎖起,駛至山區將乙強制性交得逞。請問甲成立何種犯罪?

五、甲經營職棒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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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09 2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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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甲對乙心儀已久,一日下課後自願開車載乙回家,乙不疑有他而同意,直到車子開上高速公路始大叫要甲讓其下車。甲不但不讓乙下車,反而將車門鎖起,駛至山區將乙強制性交得逞。請問甲成立何種犯罪?

五、甲經營職棒組頭並常與賭客對賭,甲為求贏錢,收買某職棒投手乙在比賽中放水,某場比賽,乙收60萬配合打假球,甲果然與賭客對賭贏錢,甲、乙各犯何罪。

六、刑警甲輪休,回家見其妻乙與丙男通姦,大感憤怒,以警槍向丙射擊,未中丙男,誤中妻乙,乙當場死亡,甲、丙成立何罪。

七、刑警甲開車追捕煙毒犯乙,乙不停,甲對乙開槍,乙中槍受傷,乙之座車隨之失去控制,將路人丙撞死,甲、乙各犯何罪。

4.
甲之行為,成立221強制性交罪。係因其行為被害人不能抗拒之原因,為犯人所故意造成者,且性交行為違反被害者之意願,而其鎖起車門之行為,達到使之行動自由之限制,構成刑法304之強制罪,但強制之罪乃為強制性交罪之行為過程之一,強制性交之罪以施行令其違反意願之影響,故吸收之,並以221之強制性交罪論處。

5.
甲之行為,成立賭博罪與詐欺取財罪,乙則為詐欺取財共犯,併科以正犯之刑,係因賭博之行為,乃依偶然之機率分其勝負並視其結果給予財務,但甲乙之行為已達操控比賽至勝負,客觀上已難構成賭博之偶然勝負行為,稱之詐賭。故甲之行為乃以刑法266之賭博罪與刑法339之普通詐欺罪實質競合,數罪併罰。乙以刑法之339條普通詐欺罪之結果犯論處

6.
甲之行為,對丙男成立普通殺人未遂罪,對乙妻成立過失殺人罪。係因對丙有殺人之故意,並已著手施行,但未產生客體死亡結果,卻在不具備知與欲下殺死其妻,屬法理上打擊失誤,其構成要件不等價,故對原侵害客體造成未遂,對侵害客體造成既遂,皆成立犯罪,又其一行為觸犯數法益,並產生數個結果,以想像競合為之,處一重斷。

7.
甲之行為,依法令之規定,故阻卻違法,唯客觀上之追捕人犯,應達到「立即之危害」,且無他法之下方可使用,若於上述之情狀,則可以警力圍捕等其他方式達到拘捕之目的時,仍不可輕率用槍。故對乙之普通傷害罪則不予成立,而對丙之死亡負有一定程度義務,成立業務上過失傷害致死。

又因乙之行為於題目中並未達有公共危險地步,若為合法駕駛下因傷而造成車輛失控進而撞死路人丙,純非屬故意與過失之行為,故不罰之。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13 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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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考點加重強制性交222第6款?
5有沒有背信的可能?
6有無義憤殺人未遂?
7依法令之行為(警械條例)態度為何?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13 12: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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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加重強制性交罪對於駕駛大眾運輸工具而犯,文之甲車並未指明於客觀上是否能供不特定人搭乘。故不考慮

5.刑法上之背信罪為一般的違背任務之犯罪,賭博之行為本身便以違法,縱有以契約或任務方式使失履行,法律上皆違反賭博罪而不被成立。故不考慮背信。

6.義憤之情狀,乃為他人所實施之不義行為,在客觀上足以引起公憤,猝然遇合而怒起傷之或殺之,但需視其個案而定。

通姦罪本身便是個道德立法的法條,本身便是極具爭議,如要進一步探討道德層面的話,那某甲身為刑警,是否要比一般人負有較高之忍受義務?

就算引援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2328號以義憤殺人定之,但本身丙未受到任何傷害,義憤傷人亦無處罰未遂,更無處罰過失,自不可以義憤殺人論。

就以今日之社會客觀而論,更一步探討風氣開放問題,那這樣的[義憤]又是否顯的有些過當?

7.警械使用條例對於此類解釋是[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所謂急迫,一般實務上皆是從嚴認定,以比例原則和經驗法則判斷行政瑕疵。

因此判例上皆是國賠皆多(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尚無查到有處罰乙之情況。
但乙之行為若踰越客觀上之期待性作為/不作為,自不可主張緊急避難。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13 13: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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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a4545111 於 2010-06-13 13:44 發表的: 到引言文
5.刑法上之背信罪為一般的違背任務之犯罪,賭博之行為本身便以違法,縱有以契約或任務方式使失履行,法律上皆違反賭博罪而不被成立。故不考慮背信。
6.義憤之情狀,乃為他人所實施之不義行為,在客觀上足以引起公憤,猝然遇合而怒起傷之或殺之,但需視其個案而定。
通姦罪本身便是個道德立法的法條,本身便是極具爭議,如要進一步探討道德層面的話,那某甲身為刑警,是否要比一般人負有較高之忍受義務?
就算引援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2328號以義憤殺人定之,但本身丙未受到任何傷害,義憤傷人亦無處罰未遂,更無處罰過失,自不可以義憤殺人論。

5其實的背信用在球團,球員,及買通者!
6判例好像援誤! 一28上2328云:上訴人因撞獲其妻與人通姦,一時氣忿,將其妻踢傷致死,自係當場激於
   義憤之所為,應依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但書論科。即可說明是為"義憤"二刑法273有罰未遂!甲對丙之行為
   具"當場"及"激於義憤",而為殺人行為可認定甲對丙是義憤殺人未遂,隊乙是過失致死!!想像競合!
~~~~~~~~~~~以上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13 15: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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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應該是以詐欺取財罪之共犯論處

6.
夫與妻負有義務,在客觀上若當場因其不義之舉足以引起憤慨而殺之或傷之,自然能以義憤殺人/傷人論。但甲對乙妻並無殺害之意,故構成過失致死罪。

依28上之2328,反面推論也可擴及至相姦人,不然您的義憤殺人未遂又該如何成罪?

但丙男罪責,殺人未遂罪或是義憤殺人未遂罪都能解,主要是看檢察官衡量情狀而定,並不是因通姦情狀便能判定。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13 2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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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a4545111 於 2010-06-13 23:00 發表的: 到引言文
5.應該是以詐欺取財罪之共犯論處

6.
夫與妻負有義務,在客觀上若當場因其不義之舉足以引起憤慨而殺之或傷之,自然能以義憤殺人/傷人論。但甲對乙妻並無殺害之意,故構成過失致死罪。

依28上之2328,反面推論也可擴及至相姦人,不然您的義憤殺人未遂又該如何成罪?

但丙男罪責,殺人未遂罪或是義憤殺人未遂罪都能解,主要是看檢察官衡量情狀而定,並不是因通姦情狀便能判定。

5所指的共犯是??
6因為甲要殺的是丙!!打擊失誤以通說都知道對丙殺人未遂對乙過失致死,而
 他的義憤殺人是對於丙不是乙!!至於"殺人未遂罪或是義憤殺人未遂罪都能解,主要是看檢察官衡量情狀而定
 ,並不是因通姦情狀便能判定。"應該是法官衡量而定,檢察官僅是代表國家公權力執行公訴之當事人,而且被
 帶綠帽子當場抓間在床又題意示明”大感憤怒”,不會是義憤也難講!僅好從輕;複據,前述打擊失誤之另一說若
 採法定符合說,是成立義憤殺人既遂罪
---------->以上無任何理由依據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14 0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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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若您無法理解的話,第五條請看 中華職棒假球案起ˋ訴書會比較快

6.法官是可以改判,但其判決依據還是檢察官之檢具事證是否合度,法官乃是秉持公正公開公平之原則審理。故檢察官量型失度,加上攻防上失敗的話,亦能改判成義憤殺人未遂

打擊失誤與等價客體錯誤兩者原本就是不同理論,很難去探討,建議直接採通說會比較好

回到最後量刑而言,就實務上而論,依想像競合處理的話,通常還是以殺人未遂/義憤殺人未遂處理。

看你要不要試論其他情狀而定,如果你想把國考紙寫滿的話,構成要件的客體錯誤(等價客體錯誤,不等價客體錯誤)跟打擊失誤都寫一寫是比較好的


[ 此文章被a4545111在2010-06-14 07:41重新編輯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14 0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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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實務上是一個問題,至於考試僅能以題目採證;且起訴書跟法官心證是用法條僅在
 同一性之探討!
2打擊失誤跟客體錯誤好分別,只是適用學說對於事實錯誤上評價的問題!!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14 17: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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