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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同意搜索疑问:是横空出现还是孤陋寡闻?

昨天补习班讲义中出现一题据说是台大期末(中?)考考题,节录如下:
「警察A怀疑某B贩毒,至B宅向B购毒,B见A一副江湖味遂让A入宅,并自上衣口袋中掏出安非他命乙包,A问有无更好的,B遂返回卧房内取货,A即趁机翻动客厅抽屉,发现手枪1支即放入自己口袋,B返回客厅拿出海洛因,A称嫌贵故仅买安。返队后即依程序取得搜索票,在B宅搜得安及海。请分析本案。」
老师解答节录:
(一)A取得之安非他命及海洛因属131-1之同意搜索,
安非他命及海洛因具证据能力。
(二)A虽取得安虽系合法搜索,
但抽屉依常情不在同意范围内。
(三)要式搜索取得之海、安因A打开抽屉属违法搜索,
依毒树果实理论不据证据能力。
 
Q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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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6-07 09: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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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A怀疑某B贩毒,至B宅向B购毒,B见A一副江湖味遂让A入宅,并自上衣口袋中掏出安非他命乙包
,A问有无更好的,B遂返回卧房内取货,A即趁机翻动客厅抽屉,发现手枪1支即放入自己口袋,B返回
客厅拿出海洛因,A称嫌贵故仅买安。返队后即依程序取得搜索票,在B宅搜得安及海。请分析本案。」

一有先纳闷的是,通常在此情形"诱捕侦查(钓鱼办案)",应该在毒犯是出毒品时即可依据刑诉88
 条逮捕,然而,警方却是隔天拿拘票亲门踏户~~
二对于刑诉131-1同意搜索,完全没有争夺相对人之同意
三就我国刑诉而言,后搜索及为合法

四但是学校考试仅适用实务见解,分数可能应该不会理想到哪,因为既然是教授出的题目表示有他自己
 的适用方法及理论,例如本案提出:毒树果原则一切都别完了,因为后核发收索票之佐证也就是相当
 性理由事出于违法搜索之前提,就本案而言,对于毒犯应将依据刑诉88条逮捕后向检察官报告,再
 由检座依据128或128-1抑或131第二项为之搜索~~复据!对于刑诉88条可为130条
 附带搜索,美国刑诉附带搜索之范围身/携带之物/使用交通工具且可立即触及之处->所谓可立即
 触及之处系为被拘捕之相对人而为控制之范围,次据巡卫性搜索及一目了然法则,以搜索为前提之下
 始能发动,但不的搜索眼睛无法直接见闻之处(EX:抽屉),必须有法院核发搜索票始能发动~
 (附带:美国宪法增修条文第3条)

五若是以上述判断为搜索不合法,及不能采作为判断犯罪事实及是用法律之基础(87上4025决)
 ,但是回到实务上对于非供述证据有一种理论权衡法则啦(158-4),判断适用立法旨意及93
 上664判例~~
----------->以上胡说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07 22:35 |
a454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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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钓鱼或诱捕侦查乃是基于诱导性而使对方犯罪,倘若今之B曾有贩毒行为,基于毒犯有再犯性之可能,进一步达到合理怀疑目的,并无所谓诱捕侦查可论。

2.B乃是请A进入,自不构成侵入住宅/土地范围中之无故情形,所以并无侵入行为

2[.B见A一副江湖味遂让A入宅,并自上衣口袋中掏出安非他命乙包],此为B露出犯罪迹象,由[合理怀疑]提升至[有理由足信为]ˋ之程度。

此时A故可选择亮出警察身分实行逮捕权,或选择以证人身分取得该犯罪物证,后项具有证据证明力,且A为亲自见闻之人证,安非答命之证据有证据能力。

而前项之赋予,仅为临检勤务之释字535解释,并未扩及宪法第八条之人权,故证据端看法官是否采用之。

但A未表明身分便实施径行搜索乃是违法取证,虽为可疑之犯罪场所,但其范围以非目视可及之处,且扣押时并未交付押票载明,故获得之枪枝不具证据证明力。

(除非该枪枝以涉及其他重大刑案并经过专家鉴识其个化特征明显,又得B之有效合法自白,方可成为例外证据)

事后持取之证物已有搜索票并有交付押票与持有人/保管人/所有人,完成法定程序后,海洛因与安非他命皆属于毒品类证物,属于查禁物,纵无搜索票之令,也可以违禁物没收并以毒品管制条例之特别法适用之。

我认为本例应是要讨论身分问题与行使权利之正当性,因题目上并无看见任何法条竞合行为,且刑讼法讨论的是行政程序合法与否的问题。故以证据证明力与警检调查权实行是否合法论之即可

权衡法则则是过当或减轻时讨论的,除非A对B施以暴行或使用利诱口头允诺或威胁方法迫使自愿交付,其后段证据证明力虽然有效,但便须衡量是否违反必要性原则。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08 00: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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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所谓的诱捕侦查包含两种:
1创造犯意型:陷害教唆
2提供机会型:钓鱼办案
3至于员警办案方式,是为陷害教缩抑或钓鱼办案,应不以有底案为必要!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08 1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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