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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M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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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問題
  Q有關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得否對抗善意第三人?
甲被乙脅迫,而出售轎車,但甲事後(1年內)感到後悔向乙表示撤銷,但乙已經把
車子贈送與不知情的丙,請問甲得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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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28 09:15 |
sikad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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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得行使撤銷權,與乙之買賣契約及物權行為,自始無效(§114)
甲仍為該車之所有人,乙將車子贈與並移轉於丙,乃無權處分
(§118),甲得對丙行使§767 I 前段,惟題旨丙乃善意,故得主
張§801,948善意受讓原則,取得該車之所有權。

小結:甲對丙當然不得主張§767,蓋丙已取得該車所有權。

題目僅說明甲得否主張§767,後續發展就沒繼續討論。
有學者認為,甲對丙得類推§183,請求丙返還該車之所有。
(請求權基礎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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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29 20:20 |
NIM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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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將自己的結論寫下,請幫我看對不對?
當事人得主張撤銷與否(前提是在 民法93的除斥期間)    
                  被詐欺                         被脅迫
對相對人       明知,可以撤銷(第三人所為)           可以撤銷 -->以意思表示撤銷(民法114)  

對善意第三人     不能對抗(92II)                   不可對抗?

對惡意第三人     可以對抗(92II反面解釋)             可以對抗

第九十二條   (意思表示之不自由 )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這樣是表示"被脅迫"沒有限制是否第三人善意或惡意均得主張撤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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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30 13:37 |
sikad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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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跟脅迫,脅迫影響意思表示自由較詐欺嚴重,所以
只要不逾越民法第93條所規定除斥期間,均得撤銷之。

按你上述列法,被脅迫者
對相對人       得撤銷
對善意第三人   得對抗
(須注意的是,如果是讓與契約,會有善意受讓原則)
對惡意第三人   得對抗

再舉一個例子,有別你先前所舉贈與行為
如:甲被乙脅迫,而轎車賣給乙,嗣後乙又將車租給丙,
丙乃善意不知情,問甲得否對丙主張§767I 前段?

擬答:
甲依民法第92條第1項,撤銷與乙間買賣契約及物權行為。
甲為該車所有人,乙僅將車子"租給丙"(無物權行為)
故甲得對丙主張§767I 前段,請求返還該車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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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30 19:25 |
afei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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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點小小補充

因被相對人脅迫而撤銷意思表示

債權行為:
「得」以對抗善意第三人(§92Ⅱ反面解釋)

物權行為:(通說)
不動產((土地法§43);動產(§801,948)
因特別法優先於民法,民法之物權法又優先於總則適用,
仍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但王老師持否定說,
受脅迫之人,係處於不自由狀況而為意思表示,應優先於善意相對人而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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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18 00:23 |
NIM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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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再深入請教後續的被詐欺和被脅迫後,表意人依民法s93之規定,得於發現被詐欺後
或脅迫終止後1年內撤銷其意思表示,經過10年,不得撤銷
民法s92中有規定撤銷被詐欺所為之意思表示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是因為善意第三人,在動產方面受s801和s948之保護;在不動產方面,則受到s759之保護,對吧!
(1)那表意人所受之損失,是不是應該得依民法s184 侵權行為向為詐欺之人
請求損害賠償,或者亦可依民法179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其所受之利益?(表意人可以同時主張s184 或s179 呢?或者僅得選擇其中之一?)

(2)另外,被詐欺或者被脅迫,表意人一定要以意思表示向為詐欺或為脅迫者為撤銷?才可以使法律行為自始無效?還是表意人可以不理睬,虛偽忽嚨相對人..,即表意人雖表面上答應或簽了契約但事後發現被詐欺或脅迫中止後,但表意人不履行也沒有向對方表示撤銷,ex;逼人簽下本票...這樣可以嗎?
謝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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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23 07:04 |
afei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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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著解解看,若有錯誤請見諒!
(1)
§179: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
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甲撤銷被乙脅迫而為之買賣契約後,

乙將車輛贈與丙,係有相對人之債、物權行為;債權行為無論是否具備所有權,均得成立。物權行為於甲撤銷後成為無權處分。

故丙之取得車輛,係經由與乙之間成立贈與契約行為所致,非無法律上原因受益,應無§179之適用。
甲只得依§184,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2)看不太懂耶
被詐欺或被脅迫人,若不行使撤銷權,那不就得依法履行契約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23 22: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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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感謝您的回答...
(2)記得有一年選擇題裡面是問"被脅迫後,被脅迫人可以如何處理?"答案好像是
"不履行"...如找到題目再post上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24 06:30 |
afei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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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發現(1)好像答錯了

你問的應該是甲對乙得否用§179不當得利是吧!

因為甲被脅迫售車給乙,所以應該有從乙處取得些許價金,所以,甲之後若撤銷該買賣契約,乙還不出車來,甲也不必把錢還給乙。

又,乙後來把車贈與丙,所以雖是雙方行為,但卻未因而獲利,甲欲向乙依§179不當得利主張追還利益,似乎無利可圖,所以,應該還是依§184主張損害賠償為宜!

真是抱歉!
不曉得這樣是不是還有遺漏或錯誤之處!


獻花 x1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24 21:46 |
sikad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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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型考試,律師常常會出現,關鍵在乙丙二人所做成的贈與契約即無償讓與(贈與契約係讓與契約),丙得主張§801、§948取得該車所有權,有疑問的是,乙無權移轉汽車所有權於丙,且係無償讓與,並無取得其他利益。一般而言,僅能依侵權行為向乙主張,然侵權行為本身須證明行為人主觀故意或過失,不易舉證且請求權時效較一般請求權短,所以有學者(王澤鑑教授)主張甲得對"丙"類推民法第183條,請求其返還該車所有權。

如果沒記錯,79年律師有出過,再來是王澤鑑教授的不當得利或者法律思維等著作中,皆有提到此類型解法。一般在市面上看到的解答,大多會傾向類推183,當然主張184也是另一種解答方法,法學浩瀚,有理即可。


獻花 x1 回到頂端 [9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24 2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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