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話請看
行政院法規委員會93年第9次諮詢會議紀錄
http://www.ey.gov.tw/ct.asp?xItem=24488&ctNode=412&mp=1 就法條而言
是向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若是五院時 則向原委託機關提起訴願
所以本應該是行政院
然而本題是考"實務上"
上述文章中也提到
農保爭議的訴願業務因尊重上開最高行政法院法官聯席會議之決議,
在今年(93年)6月時本院訴願會決議自7月1日起移回由內政部受理外,
其餘有關社會保險及社會津貼的訴願管轄機關均是本院。
訴願法87年大幅修正之前,當時原處分機關是勞保局,內政部為訴願管轄機關,
後來因訴願法修正,才將訴願管轄機關由內政部變更為行政院。
最近行政法院在今年(93年)5月及7月分別針對農保案件及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案件作成判決,
均明指原處分機關是勞保局,內政部為訴願管轄機關,對業務單位而言,何機關才是訴願管轄機關,均不影響業務的執行。
依最高行政法院法官聯席會議之決議,認為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4條所定委託是立法委託,
與行政程序法第15條所定委託是不一樣的,暫且不論委託行政是否可以分成依法律規定的委託或依法規的委託,
但依事務本質判斷,所謂法定委託已變更了法律上對於權限的分配,而且原處分機關之認定應以實施時名義為準,
故原處分機關似乎應以受託機關名義為之,至於訴願管轄機關為何,不同老師有不同見解,
如郭介恆老師認為訴願法第7條規定之立法意旨即在此。
如以會議資料所擬意見,目前法務部的見解採丙說,即原處分機關是受託機關,
至於訴願管轄機關則以委託機關較為適合,故建議法制上應該修正訴願法。
所以此題實務上是 內政部 不能依訴願法來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