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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oe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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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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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致生公共危险?
(90年监狱官)甲在网路咖啡厅和店主乙发生冲突,回家拿了空的矿泉水宝特瓶装入沙拉油,并塞入棉布条,回到店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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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10-05-03 13:03 |
Dragon-Q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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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不确定法律概念~以具体客案判断!!
至于没致生公共危险,固无175之适用而
适用354毁损罪为宜 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03 20:11 |
jacko7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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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年监狱官)甲在网路咖啡厅和店主乙发生冲突,回家拿了空的矿泉水宝特瓶装入沙拉油,并塞入棉布条,回到店前,将棉条点火丢向停放店前机車,烧毁顾客五人之机車,应如何論断甲之罪责?
请问:
将棉条点火丢向停放店前机車,烧毁顾客五人之机車,
没有致生公共危险,所以刑法175条不适用,
那致生公共危险的范围该如何认定?我不懂
---------------------------------------------------------------

不适用刑法175第一项之放火罪~~
刑法175第一项之罪是具体危险犯~要致生公共危险,才会成立~~
所谓致生公共危险很简单的一个认定标准~~以"人"为主
只要有对不特定人造成伤害之危险~就是公共危险~~
公共危险罪章中的各罪主要还是在保护人之生命、身体法益为主~~所以就有没有造成公共危险的认定就以人是否有招致危而论~~
而甲的放火行为,就只有烧毁机车~~就毁损罪论~~
像173、174第一项~是抽象危险~~只要符合其行为,不论是不是有致生公共危险,在所不问,一律罪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10-05-03 23:40 |
guoe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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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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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白了,谢谢解答^^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10-05-04 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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