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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侵占罪
甲~97年任职于某社区担任社区行政助理
      职责:协助总干事行政事务;代收管理费;财务结帐制表;
乙~总干事
丙~公司

甲于97/02任职,乙于97/03~97/12陆续拿取收取之住户管理费至97年底结算财务总额短缺30万多,
甲虽知情但却并未报知公司!

97年底公司撤哨办理交接,因财务短缺导致财务无法交接,98年乙因侵占罪移交板桥地检署并于98年11月法院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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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09 12:21 |
我爱布布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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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虽知情但却并未报知公司>知情不报有亏职守
我并没有拿钱做为私人用>举证阿
钱都是我跟总干事收的>易持有(职务保管)为所有(自己使用)>侵占要件

重点是>职务上所持有的钱短少了,又不及时回报,除非能证明,否则公司的损失算你头上(即使能证明,公司也能向你民事求偿)

所以阿>不要乡愿>不要尸位素餐>资方的钱不是白给的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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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作废~驳回
放肆~无理~大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10-03-09 13:36 |
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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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为什么我要跟公司谈和解?
因为检察官认定你有犯罪
想用协商程序快点把案子结掉
他还有很多案子要赶着结案
可能去年底案子卡太多   = =

检察官说收据上都是我跟总干事的签名
检认为抽屉里面有多少钱你应该知道~
你却放任让人随便去拿~也未呈报公司

客观上
你持有公司的款项~还有业务身分捏~
却放任别人任意干走公司的东西~变成他人所有
主观上
你明知没有法律上合法权源
而有使自己或(第三人)为所以人自居的意思

简单的说就是他认为你应该要知道
帮别人保管钱不能让人随便去拿
你还让人随便去拿~


结论
快去找法扶或者律师帮你找证据
推翻检察官的证据~
不然只单凭你说丙也有钥匙~难道你就没有吗?
只凭丙有钥匙~你就完全没有嫌疑吗?
我想这只能证明钱是从丙那拿出去而以吧
还是无法证明你并无犯罪
所以我想法官是不会相性你的说辞的~

(这只是我个人的看法~当然要看法官心证)




这段可以不用看
单纯以刑法的观念来说~(假设)你真的没有犯罪的意思
主观要件就不该当~是不会成立犯罪的~
但主观这东西是谁有办法猜测~谁会一开始就相信你是无罪的呀~~
无罪推定喔~我感觉这好像是口号捏~


[ 此文章被麦场在2010-03-09 14:25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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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09 1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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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客观来说,说实在一点,你干嘛知情不报,这样很像是你也有拿

依我看检察官那边是认定你跟总干事一定是共同正犯,一定有拿
我只能建议你,你举证证明你没拿,反正你漠视的态度(因为你是会计本身有责任向公司报告)
至少是帮助犯跑不掉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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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3-10 03:08 |
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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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易,2213
是这个吗? 好像是40万耶 =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10 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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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麦场 于 2010-03-10 11:1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98,易,2213
是这个吗? 好像是40万耶 = =


No~!!
不是这个社区~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11 10: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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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没有跟公司提报~
因为我任职是于97/02
大约97/03月时
总干事有跟我说在他来这任职前,有一个总干事曾经被叫回公司...
简诉大约是某天上班日某总干事被急Call回公司,事因不清楚,从公司回来后就全身是伤,在社区被当时监委问过后才知道被叫回去打的
为什么打人,这就不清楚
现在想想不知是闲聊还是刻意说给我听得
这段话 我有说给检察官听
但是检察官好像认为这是总干事自己的说词
因为公司方面有说 这是造谣 
不过我当时听到的时候并不是总干事自己说而已 还有当时的监委 跟当时常来串门子的住户
总干事是一定没看过那个被打的总干事(因为中间还差了两位总干事)

至于法扶 有申请资格跟门槛的吧?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11 1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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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cash821 于 2010-03-10 03:08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以客观来说,说实在一点,你干嘛知情不报,这样很像是你也有拿

依我看检察官那边是认定你跟总干事一定是共同正犯,一定有拿
我只能建议你,你举证证明你没拿,反正你漠视的态度(因为你是会计本身有责任向公司报告)
至少是帮助犯跑不掉啦。

虽然我没有跟公司提报 但是我自己都有催他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11 1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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