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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咖啡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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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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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追殺令

黑道大哥甲 (又是我)欲殺乙,放風聲只要割下乙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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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04 22:15 |
cash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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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3-04 22:15 發表的 追殺令: 到引言文
黑道大哥甲表情 (又是我)欲殺乙,放風聲只要割下乙的人頭來,就可以換賞金1千萬。乙聽聞風聲躲進其友丙家,並告知原因。隔天,丙提著乙的人頭去件甲。請問甲該當何罪?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沒提到一定要特定或不特定人吧?
所以還是可以帶入29條第一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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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3-04 22:20 |
春之柏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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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或扇風?
算後者。
(民法懸賞廣告)針對不特定人之要約,以實際完成行為者為契約行為。只是此契約有成立,但違反公序良俗無效。甲可以不給錢!乙白死的。且甲可要丁小弟作證,人是丙殺的。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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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04 22:23 |
冰咖啡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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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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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位大大可以告知甲成立何罪表情

順便一提,教唆犯之成立必須教唆特定人特定罪,我也不知道誰規定的,書本上寫的。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04 22:39 |
lai0913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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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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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成立殺人罪之教唆犯
理由
1.特定罪=殺人罪
2.特定人=割下乙的人頭之人

嗯!就是這樣表情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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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3-04 23:19 |
cash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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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3 條
(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罪)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二、煽惑他人違背命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另蘇俊雄師有認為煽惑不特定人,犯特定罪之人亦可成立教唆犯


[ 此文章被cash821在2010-03-05 05:16重新編輯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3-04 23:49 |
sa098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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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丙成立§271殺人罪+28

二、(個人用不一樣的方法解!個人認為有共謀共同正犯之適用?)
甲成立§271之共謀共同正犯
Ⅰ主觀,故意;客觀,未著手。
Ⅱ惟,行為人為構成要件以外行為?雖乙事前,未經共謀。但事後仍有認識行為,並有犯意,表有同謀之意,而為之!有行為分擔、犯意聯絡。依實務見解→以自已共同犯罪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行為。該當。
結論:成立§271+28

認為引用不適當者,請說一下見解哦…謝謝!


三如果是煸惑的話!那正犯的不法由甲所惹起的,結果甲法定刑居然比正犯低!不會很奇怪嗎?可以說說,理由嗎…疑問中! 這是我不想用煸惑的原因之一…

四、所以說「以自已犯罪的意思,實施構成要件以外行為或以自已犯罪的意思,由一部分人實施」皆成立共謀共同正犯→這也是學者也批的!造成正犯與共犯的不清!…


[ 此文章被sa098505在2010-03-05 11:59重新編輯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3-05 00:03 |
cash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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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a098505 於 2010-03-05 00:0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一、丙成立§271殺人罪+28

二、(個人用不一樣的方法解!個人認為有共謀共同正犯之適用?)
甲成立§271之共謀共同正犯
Ⅰ主觀,故意;客觀,未著手。
Ⅱ惟,行為人為構成要件以外行為?雖乙事前,未經共謀。但事後仍有認識行為,並有犯意,表有同謀之意,而為之!有行為分擔、犯意聯絡。依實務見解→以自已共同犯罪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行為。該當。
結論:成立§271+28

認為引用不適當者,請說一下見解哦…謝謝!


三如果是煸惑的話!那正犯的不法由甲所惹起的,結果甲法定刑居然比正犯低!不會很奇怪嗎?可以說說,理由嗎…疑問中! 這是我不想用煸惑的原因之一…


1.共同正犯必須要有犯意之連絡,行為之分擔
就算要用釋字109用共謀共同正犯,此題的甲也沒有共謀的意思

2.煽惑和叫唆最大差別在於,前者是以不特定人為對象,後者是要以特定人為對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3-05 05:15 |
bobby650310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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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271的間接正犯

從一重
271的間接正犯(正犯後正犯)


獻花 x1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06 0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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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bobby650310 於 2010-03-06 02:2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153+271的間接正犯

從一重
271的間接正犯(正犯後正犯)


以下,請聽小弟亂掰表情

首先,實務上欲成立間接正犯,被利用人必定要不成罪,故此條路不通。
學理上,若採犯罪支配論~~~
甲必須對丙及整個犯罪過程有支配力。
依題示,丙乃主動殺人,殺人後再與甲接洽,
申言之,甲對於整個犯罪過程可說是好不知情,
更遑論有支配力可能,
職是,甲不成立間接正犯。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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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06 07: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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