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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刑法241I判例一則疑問
45年台上字第1489號判例:
被誘人年雖未滿二十歲,但曾經結婚已有行為能力,就令其婚姻關係現已
不存在,因其曾經結婚即已自立脫離監督,不能為妨害家庭之客體。


疑問:
1刑法241I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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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0-03-04 2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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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覺得刑法的部分判例怪怪的,已婚之人也有家庭,難道240第二項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是立假的還是口號而已

再者:已婚之人脫離父母監督權,父母依民法還有義務保護及教養,所以
這部分應該沒有牴觸矛盾,再者已婚之人依據刑訴253條第三項:刑法
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非配偶不得告訴。也就是已婚
之人但未成滿二十罪指有配偶有權利提告,父母沒有;刑法241是非告
訴乃論之罪,因為同法245條之反面解釋

所以刑法判例的部分"因其曾經結婚即已自立脫離監督,不能為妨害家庭
之客體"。不妥
---->以上僅為敝人之淺見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04 2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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