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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咖啡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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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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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又来插花了:
金律师的书里(刑总经典题型1-37)里,刑诉381摆在的地方

  ─┼─行为时─┼─侦查时─┼─审判时─┼─判决未确定时─┼─刑罚尚未执行─┼─刑罚执行中─┼─
实行犯罪 完成犯罪   起诉       判决             判决确定           开始执行   ●   执行完毕


「判决未确定时」是指判决中吗?表情

有没有大大可以解说一下......


  删除→X;               修正→学说有争议(实务X)
  删除→刑诉252(4); 修正→X
  删除→刑诉302(4); 修正→刑2I
  删除→刑诉381;     修正→刑诉381
  删除→刑2III;         修正→X
●   删除→刑2III;         修正→X 不影响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2-16 22:17重新编辑 ]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16 21:57 |
26955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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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冰大的问题    我终于懂了  就是这个确定惹的祸
哈哈   开学跟老师说  不要写确定 有人会误会   表情
不过不写二审判决确定  要写什么呢 二审判决完成吗
毕竟定谳跟二审判决确定是不一样的
请各位大大帮我想一享用什么词比较好

开学跟老师说  叫他给我加分    有讨论有进步 感谢各位 


[ 此文章被26955420在2010-02-16 22:14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1 楼] From:台湾台固 | Posted:2010-02-16 22:08 |
春之柏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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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上诉第一章总则(十天的上诉期间),第二章和第三章都适用的.
所以第三章的381判决后法律变更得为上诉理由,
则其实益只能期求10天内法律快通过?(安定性要求?)
第一审判死,法院一定上二审,二审判死,法院一定上3审,则刑诉381有何实益?
.........
反而是已经判确后法律变更(减轻而不是免罚),则如何救济呢?
像死刑案,法院大概知有修法草案,多会拖吧,不让其判确.林的书上提到执行单位则不一样,是急着执行的.
免得弄到:
再审(重开)
非常上诉(程序被废发回)(不用法律变更,找别的理由总可以,求生机会)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16 22:43 |
春之柏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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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的理由:判决违背法令,其时的基准?
1,原判决时,方符合论理....所以法律变更对确判案子不能非上.
2,非上提出时,有利当事人,类推381(上诉第三审的判决违背法令的拟制理由之一)(非上的理由和上G3理由类似性)....所以法律变更对确判案子可以非上.(当然还要加上非上的特别性质)(实务最新见解和上G3不同的区别)
............
结论是:即然未确定案件能以381来做为理由,(原审无违失)
为何非上,不能以381的理由来做为理由?
.............
另外死无期刑,是法院主动送上级审判,不必用到违背法令的理由即可上到第三审.(未判确不用理由,基于人身重要权利上第三审)
则死无期刑,已经判确后,法律有变轻,是否更有须要非上的理由?(原则重要性) (已判确,法律已变更,基于人身重要权利为何不能非上?)


[ 此文章被柏桧在2010-02-16 23:14重新编辑 ]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16 22: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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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是不能,之所以不能就是因为既判力,也就是说,在这里,判决确定的受判决人的法益与维护既判力的法益,两者之间的轻重牺牲原则上立法者已经做出决定,除非能有充分的理由说明其决定违法或违宪,否则应当尊重。
立法作出的决定即在于刑法第2条第3项!
至于为何维护既判力这么重要,可以去参考有关既判力的学说!

另外381之所以不能被适用或类推到441,其道理就在于卡在既判力,在判决未确定前是没有既判力的,所以纵使法律变更使刑罚变轻,也允许他来上诉,即使这样并非该判决违背法令(因为在法官下判决时,是合法适用当时有效的法律)!
可是当判决确定后,应当维护既判力,否则诉讼程序有可能无法确定下来,将导致整个审判程序不再受人民的信任而无法落实利用刑事诉讼程序实现国家具体刑罚权的功能与目的。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17 0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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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正是要除去即判力的方法之一
再审也是
总统的赦免,
...........
如果真的修法改为无死刑,那是急着去处死或要求不执行或想法去告?
.................
以上题外话
............
上诉第三审=未确定+上诉违法理由+381+尚无即判力
非       上=已确定+违法理由+381?+已有即判力(因为非上理由,没有明文但解释上=?上G3的理由,故381可否为非上理由,特别在死无期刑时)(当然反对者会说,在上诉第一章有规定,非上没有规定,解释不能超出文意,上诉=/非上.)
...........
1套在一般案件
2套在死无期案件
.........
所以现行法,可能不行.(按条文的文义+一般人习惯(该死的人))
但立法论上,或许必须顾及宪法基本权的重要性.
则结果如何?对2来说,有本质上的重要性(生命权)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17 1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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