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018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刑訴練習
甲以不同(名稱,網站,大學法律系或研究所,及留學回國,男或女)不同組合出現在網路上,不知情的乙,丙,丁等人誤以其為留洋女生,與之電郵交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04 19:50 |
風天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第 487 條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

60 年台上字第 633 號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

ANS1:故丙丁是否可為附民原告,須視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而定,如果起訴書並未提及甲詐騙丙丁之犯罪事實,則丙丁不得為附民原告。

第 506 條              
刑事訴訟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者,對於其附帶民事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應受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限制。
前項上訴,由民事庭審理之。

ANS2:可以。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答覆


I'm back.
對傳統觀念持批判精神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04 22:20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一,
1,乙告訴效力,僅事實,
2,起訴效力主觀僅及甲,是否論及丙丁之被害事實?(另一個同一案件)
3,甲為一行為,則就乙部分起訴,為單一案件,效力及於淺在的丙丁部分?(法院認為一行為時,單一案件時,則在乙的被害事實刑事程序審理下,丙丁可附民,亦應就丙丁部分審理刑事部分.)
4,若甲為數行為,則各自獨立,因而不可搭便車.(法院認為數行為時,則駁回丙丁,並主動移送偵查)
二,附民制度與刑訴程序的結合與獨立性
1,附民原則上應視為單獨的訴訟標的,故具有獨立性,而僅依刑事程序和準用民事程序由刑事庭審理.
2,因有獨立性,故刑事有罪,而不得上第三審案件,附民有上第三審時,應得上訴第三審,保障訴訟權.兩程序分離.
3,所以刑訴506法文明定.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05 00:10 |
fe_h 手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檢察官之起訴 對被告,犯罪事實及法院產生的效力
廢除連續犯後--原"法律上一罪"之事實 現用"數罪併罰"之事實

一若以數罪併罰之事實認定僅就其中一個犯罪事實起訴,
  縱法院於審理中發見其他之犯罪事實,亦不得加以審理
檢察官僅就一部事實起訴(乙)起訴部分有罪,未經起訴部分雖應為有罪判決,
但兩者並無審判不可分之關係
法院審理效力不及於丙丁
檢察官得另行起訴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明天我路更遠
馬蹄成了蝴蝶
彎弓射箭,走過綠林
我是那上應考而不讀書的書生
來洛陽是為求看妳的倒影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14 01:53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899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