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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ie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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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一題
下列對於刑法殺人罪章之敘述,何者不正確?
1.甲個性衝動,某日夜間開車時因不滿機車騎士超車而將其撞死,事後始發現該騎士為其父乙,甲應成立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272)。
2.甲與已婚同事乙偷情已久,此事被看其不順眼之丙知曉後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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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08 02:23 |
8G9119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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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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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實與犯人所知有異者,依下列處斷
1.所犯重於犯人所知者,從其所知。
2.所犯輕於犯人所知者,從其所犯。
如上,欲滿足272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主觀上必須「知其為直系血親尊親屬而殺之」,客觀上亦須「所殺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始克當之。

89,台上,1793
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義憤殺人罪,其所謂「義憤」乃謂基於道義之理由而生憤慨,必先有被害人之不義行為,而在客觀上足以引起公憤,依一般人之通常觀念,確無可容忍者,始可謂為義憤。
31年上字第1156號
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所謂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係指他人所實施之不義行為,在客觀上足以引起公憤,猝然遇合,憤激難忍,因而將其殺害者而言。若於他人實施不義之行為以前,預定計劃而於其實施之際或事後將其殺害,即與當場激於義憤之情形不同,不在本條適用範圍之內。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09-12-08 08: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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