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http://udn.com/NEWS/LIFE...207.shtml
【聯合晚報╱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 2009.11.08
性別工作平等法已經上路7年,各行各業也四處可見優秀的女性工作者,但台灣女性在職場上薪資是否也與男性齊頭平等? 從主計處資料顯示,與20年前相較,差距的確已經大幅縮小,到去年為止,女性薪資已可達男性八成以上,只是努力空間還在。
性騷擾等議題逐年改善 惟獨「薪資」落差仍高
早期台灣女性就業不普遍,隨著工業時代進步,女性逐漸出外工作,與男性成為競爭關係。不過,由於職場上對於女性工作者仍未完全平等看待,民國91年勞委會提案立法「兩性工作平等法」 (後改為性別工作平等法),訴求女性在職場上應獲得公平待遇,除了要求職應避免性別歧視、性騷擾外,更可享有育嬰留職停薪、生理假、產假等權益。其中包括第10條規定,雇主給付受僱者薪資,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間接保障男女「同工同酬」。
立法意旨雖佳,不過實務上顯然還有落差。勞委會在性平法通過後,每年都針對事業單位落實性平法進行調查,從歷次調查結果得知,事業單位對防治性騷擾、提供產假等措施都逐年改善,但惟獨有關「薪資給付不因性別考慮」,比率一直居高不下。
由於調查方式不同,較可供參考的95年-97年三年間的調查結果顯示,分別有16.1%、18.4%、13.3%事業單位坦承薪資給付標準存在性別差異。如果就受訪者多半不願承認負面行為合理推斷,實際男女「同工不同酬」的情形,應較調查結果更普遍。
爭取百分之百同工同酬 女性拿出實力一較長短
主計處歷年受僱者薪資統計數據,也可以看出男女薪資大不同。以固定的「經常性薪資」做比較,民國80年時,男性平均經常性薪資為2萬5650元,女性平均只有1萬元7237,兩者相差8413元,女性平均薪資只有男性的67%左右。到了90年代,男性經常性薪資平均達到38340元,女性則為29652元,女性平均薪資為男性的77%,差距縮小一成左右。此後男女薪資快速拉近,到了94年以後,女性薪資都為男性的八成以上,維持在81%、82%左右。
勞委會分析,近幾年來,女性薪資都維持在男性八成以上,已經與美國接近,未來能否再趨近,達到百分之百同工同酬,除了要靠女性不斷爭取,最重要仍要看女性如何拿出實力,在職場上與男性一較長短。
感想、心得:希望就業市場上不要再歧視女性,女性有能力者也是很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