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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ldpeace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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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營業稅VS營所稅
一、下列哪一種損失可自所得額扣除(A)土地交易損失(B)權利交易損失 答案是B為何押?

二、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不適用所得稅法76條之規定
後段看不懂 為何不適用76條之規定

三、金融業與特種飲食業
(1)銷售額內含稅
(2)出租財產之押金
每月銷售額=押金*該年1月1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12
為何銷售額是內額 且押金的公式相較於加值型 也不用再除以(1+徵收率)

四、申報營業收入與營業稅銷售額之條整
由於營業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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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worldpeace28在2009-08-15 11:02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8-15 10:57 |
雷帝斯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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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列哪一種損失可自所得額扣除(A)土地交易損失(B)權利交易損失

土地因已課徵土地增值稅,為避免重複課稅,故不再納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既已不納入綜合所得課稅,其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中扣除。

權利金則按給付額扣取10%,但對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台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與在台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並無此規定。


以下引自財政部

財產交易所得是指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其所得之計算分項說明如下:

出價取得的財產和權利,以它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去原來取得時的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
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的財產或權利,以它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繼承時或受贈與時的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
個人出售土地及家庭日常使用之衣物、傢俱,其交易所得依法免納綜合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6 款)

(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7 類)


[ 此文章被雷帝斯洛在2009-08-15 15:23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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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9-08-15 1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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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不適用所得稅法76條之規定

已經改成:
(§66之9)自八十七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


[ 此文章被雷帝斯洛在2009-08-15 15:37重新編輯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9-08-15 15:31 |
雷帝斯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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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融業與特種飲食業
(1)銷售額內含稅
(2)出租財產之押金
每月銷售額=押金*該年1月1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12
為何銷售額是內額 且押金的公式相較於加值型 也不用再除以(1+徵收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金融業及特種飲食業為課徵「非加值型營業稅者」

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相關規定:
  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一般稅額計算營業人,及課徵加值型營業稅者),出租財產所收取之押金,應按月計算銷售額。其計算公式如下:
  銷售額=押金×該年一月一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12\(1+徵收率)

  本法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特種稅額計算營業人,及非加值型營業稅者)人出租財產所收取之押金,應按月計算銷售額。其計算公式如下:
  銷售額=押金×該年一月一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12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9-08-15 15:49 |
worldpeace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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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謝謝回應

二、因為76-1那條刪除了吧

三、我知道條文出處在哪=.=
    為何銷售額是內額 且押金的公式相較於加值型 也不用再除以(1+徵收率)

四、營業稅開的發票到底和營利事業所得稅有何關係押?是說在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要把營業稅開的發票拿去抵稅嗎?
    還是營利事業所得稅根本就是由營業稅每兩月申報加總而得

五、 太難.算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8-16 22: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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