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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自非不得聲請強制執行,惟需先取得執行名義,方可聲請強制執行(強執法4參照):
1.先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請求乙給付金錢債權,若乙未於收達支付命令二十日內提出異議,則該支付命令即告確定,取得該執行名義;若乙於此期間提出異議,則須待進行訴訟後,取得確定判決之執行名義。(民訴508、519參照)
2.甲取得執行名義之後,可向債務人乙財產所在地之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並陳報乙之名下不動產予執行法院,執行法院需依職權查封該筆不動產,並探知該筆不動產是否已先設定擔保物權,若已有設定,不論清償期屆至與否,蓋我國係採塗銷發生主義(強執98III參照),執行法院依法需通知抵押權人提出證明檔案,加入參與分配(強執34II參照)。
3.進入變價程序終結所得之價金,需優先支付執行費用、優先抵押權、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等稅捐後,最後之餘額才會分配至甲,故甲自無不可申請強制執行,惟得否聲請強制執行,端視執行名義之要件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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