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4248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8G9119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知名人士
级别: 知名人士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鲜花 x49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版主评分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2
[讨论] 行政法层级化保留原则之运用,请教高手指正
 这是层级化保留原则的历届考题,题目取材自行政法金钥
解答部份是个人整理的题解,目的在让个人好背好记,因此跟原解答大不相同。

  个人准备国考,纯为自学,无良师益友为伴,期盼大大多予建言,再次感谢

十四、何谓「层级化保留体系」试分析此一理论于我国之适用
(一)所谓「法律保留原则」,系指行政必须有法律之授权,始能做成行政行为。因此又称为积极之依法行政原则。至于何种事务属于法律保留之范围,学理上向有干预保留说、全面保留说、重要性理论等范围广狭不同之见解
(二) 我国释宪实务上,对于法律保留原则的密度,大法官作有释字443号解释,提出所谓层级化法律保留体系。
 1.宪法保留事项:宪法第八条人身自由之限制程序。
 2.绝对保留事项:剥夺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体自由之事项。
 3.相对保留事项: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权利限制之事项、给付行政措施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项者。
 4.无须法律保留事项:执行法律之细节性、技术性次要事项。
(三)因此何种事项应以法律直接规范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规定,与所谓规范密度有关,诸如剥夺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体自由者,必须遵守罪刑法定主义,以制定法律之方式为之;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权利之限制者,亦应由法律加以规定,如以法律授权主管机关发布命令为补充规定时,其授权应符合具体明确原则;若仅属于执行法律之细节性、技术性次要事项,则无须法律保留。 


十五、渔业法第47条概括授权中央主管机关拟订「水产资源保育管理办法」,若主管机关订定之「水产资源保育管理办法」中规定,违反该办法之禁止事项者,主管机关得废止违规者之渔业经营许可。请问此一办法有无违反法律保留原则
(一)所谓「法律保留原则」,系指行政必须有法律之授权,始能作成行政行为,因此又称为积极之依法行政原则,至于何种事务属于法律保留之范围,学理上向有干预保留说、全面保留说、重要性理论等范围广狭不同之见解。
(二)我国释宪实务上,对于法律保留原则的密度,大法官作有释字443号解释,提出所谓层级化法律保留体系。
 1.宪法保留事项:宪法第八条人身自由之限制程序。
 2.绝对保留事项:剥夺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体自由之事项。
 3.相对保留事项: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权利限制之事项、给付行政措施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项者。
 4.无须保留事项:执行法律之细节性、技术性次要事项。
(三)因此何种事项应以法律直接规范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规定,与所谓规范密度有关,诸如剥夺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体自由者,必须遵守罪刑法定主义,以制定法律之方式为之;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权利之限制者,亦应由法律加以规定,如以法律授权主管机关发布命令为补充规定时,其授权应符合具体明确原则;若仅属于执行法律之细节性、技术性次要事项,则无须法律保留。
(四)是故,本件渔业法第47条概括授权中央主管机关拟订「水产资源管理办法」,虽属于相对保留事项,而容许立法者于渔业法47条授权主管机关订定水产资源保育管理办法,但因立法者仅以概括授权中央主管机关拟订水产资源保育管理办法,而不符合授权具体明确之要求,因而水产资源管理办法明显违反法律保留原则。 

 
十六、何谓给付行政,给付行政有无法律保留原则之适用,试申论之
(一) 给付行政之意义:所谓给付行政,系指对于人民为给付或授予其他利益之行政。其系以扶助或奖励之方式为之。其种类如下:
 1.提供基础设施之行政:例如道路、公园、医院、图书馆等。
 2.社会安全制度之行政:例如公保、劳保与全民健保。
 3.促进行政:促使个别生活领域之结构上改善之行政。例如对于艺术团体之文教补助。
 4.资讯行政:基于满足人民知的权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 此文章被fn4353在2009-07-28 13:51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分享



献花 x5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09-07-28 13:40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4457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