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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gg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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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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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18 關於裁判費之徵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8 關於裁判費之徵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分割共有物之訴,以共有土地之全部價值為準

(b)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徵收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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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7-27 23:17 |
ss2008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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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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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關於裁判費之徵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分割共有物之訴,以共有土地之全部價值為準  民訴77條之一:以原告因為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b)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徵收新台幣5000 元之裁判費  法條並無這項條文!

(c)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一百元以上者,每百元徵收一元,其畸零之數不滿百元者,
以百元計算,不因訴訟標的愈大而減徵裁判費
民訴77條之十三: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部份,徵收一千元

(d)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Ans:(d)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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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7-28 09:12 |
hanlinlee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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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分割共有物之訴,以共有土地之全部價值為準
第77-11 條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b)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徵收新台幣5000 元之裁判費
第77-12 條
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
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


(c)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一百元以上者,每百元徵收一元,其畸零之數不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不因訴訟標的愈大而減徵裁判費
第77-13 條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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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0 (by 12191219) | 理由: 答案同上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7-28 09:15 |
yygg6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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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引言 hanlinlee
感恩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7-28 23: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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