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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嚴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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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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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天][快樂] 刑法管轄權
中華民國就刑事犯罪的管轄權

先看是否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或行件航空器內
又外國領事館亦屬於領土的延伸

原則
第3條
(屬地主義)
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
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若非在中國領域內或船鑑航空器,外國領事館則再判斷

例外
特殊犯罪影響內國安定
第5條
(保護主義、世界主義-國外犯罪之適用)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
五、偽造貨幣罪。
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
    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重罪
第7條
(屬人主義(二)-國民國外犯罪之適用)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
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外國人對中華民國人民犯重罪
第8條
(國外對國人犯罪之適用)
前條之規定,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於中華民國人民犯罪之外國人,準用
之。

-------未完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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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經國先生---風雨的阻擋,環境的橫逆,'往往是弱者消極的失敗的藉口,卻是勇者奮發自勵成功的磨練。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6-24 1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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