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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ldpeace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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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所有权-共有 申论题
1.甲、乙、丙、丁共有建地一笔,应有部分各为四分之一,未约定管理方法。
甲、乙、丙于八十一年二月间将该地"出租"予戊并即交付其使用。
丁于八十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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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worldpeace28在2009-06-09 21:56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6-09 21:03 |
小严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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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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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乙 丙将建地出租戊为使用,首先甲乙丙丁共有建地一笔,为分别共有之关系
每个人对其建地有应有部分,可处分其应有部分。就整块建地的管理处分权
则受到限制,又出租之行为一般认为系管理行为,而非处分行为
故不适用土地法第34条之1   然原先民法修正前
民法第八百二十条规定,就共有物之管理应得全体共有人同意
但如此适用势必造成,处分行为得仅须过半数同意,且应有部分过半
或应有部分三分之二之共有人同意即可,但管理却须要全体共有人同意
知轻重倒置知情刑 ,因此新修法将第八百二十条修正为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约另有约定外,应以共有人过半数及其应有部分合计
过半数之同意行之。但其应有部分合计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数不予计算。
依前项规定之管理显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声请法院以裁定变更之

前二项所定之管理,因情事变更难以继续时,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声请
,以裁定变更之。
共有人依第一项规定为管理之决定,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致共有人受损害
者,对不同意之共有人连带负赔偿责任。
共有物之简易修缮及其他保存行为,得由各共有人单独为之
以杜绝争议,因此甲乙丙之管理行为系合法
故法院应以丁之诉无理由而判决丁败诉


另请教民法787条在讲什么..看不懂 可否举例子..
跟通行地役权有何分别? 有点像
民法第787规定,
土地因与公路无适宜之联络,致不能为通常使用时,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
意行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围地以至公路。
前项情形,有通行权人应于通行必要之范围内,择其周围地损害最少之处
所及方法为之;对于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损害,并应支付偿金。
第七百七十九条第四项规定,于前项情形准用之。
本条即袋地通行权的规定 其实其跟通行地役权有些类似
都是为了便利通行而生,然而通行地役权
系属于地役权的一种 ,故其对于地役权的适用于通行地役权
皆有适用,又其系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始能发生
而袋地通行权则为有此外观就会发生
但是两者还有一个差别就是如果情状消失则代地通行权随之消失
通行地役权则继续存在

例子 甲地与道路不相连 而经过乙地下方至马路
是对甲来说最便利的
但袋地通行权须选择对乙侵害最小的方法
而通行地役权则不须选择对乙侵害最小
而是由双方约定

仅供参考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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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经国先生---风雨的阻挡,环境的横逆,'往往是弱者消极的失败的藉口,却是勇者奋发自励成功的磨练。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6-10 0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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