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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96年地特民总(一)
一、关于自然人出生,通說采取独立呼吸說。有人认为,其实完全露出說比较科学,理由如下:呼
        吸固然为生命存在之特征之一,即使呼吸停止亦不得谓为死亡,特别是在当今医学较发达的今
        天。所以就算采取独立呼吸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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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wanhoug在2009-06-06 12:04重新编辑 ]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欧洲 | Posted:2009-06-06 11:48 |
8G9119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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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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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情 对于解题,个人如果毫无头绪时,往往第1段先把相关学说理论胡说一通表情  
  表情  以下谨供解题参考:
(一)   自然人因出生而取得权利能力,所以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民§6)。何谓出生?有阵痛说、一部露出说、全部露出说、断带说、独立呼吸说等,各国立法例不同,我国通说采独立呼吸说,但主张全部露出说亦不在少数,兹将两种学说说明如下:
.........................................

(二)  以上二说,以全部露出说较能保护胎儿权益: 
   1.刑法上之伤害罪、杀人罪保护客体以「人」为限。全部露出说较独立呼吸说出生为早,自对胎儿保护较为完善。最高法院二十年上字第一0九二号判例「过失致死罪,系以生存之人,为被害客体,故未经产生之胎儿,固不在其列。即今一部产出尚未能独立呼吸,仍属母体之一部分,如有加害行为,亦祇对怀胎妇女,负相当罪责」
  2.  民法上:....以本题为例,如胎儿于生父死亡次日出生,对生父财物无「继承权」;被杀害,胎儿于出生后对加害人也无「损害赔偿请求权」。
3...................................

(三)结论:.........凡自然人均因出生取得权利能力,,对于胎儿的保护,显然并不公平,故为保护胎儿利益,民法第7条特设例外规定,若:「胎儿以将来未死产者为限,关于其个人利益之保护,视为既已出生」。如...
......................................

谨供参考,因考试逼近,谨提供简答,如有错误,希不吝指正


[ 此文章被fn4353在2009-06-06 22:54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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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3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09-06-06 22:35 |
goodbye177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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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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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乱说一通看看,希望有帮助表情

(一)依民法第6条:人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二)死亡:现今医学上以判断脑死为依据。大多数人则以呼吸与心跳来判断,就以下呼吸与心跳组合来说明。
1.无呼吸无心跳:此人以死亡。
2.有呼吸有心跳:此人还活着。
3.有呼吸无心跳:应该没有这种人吧!
4.无呼吸有心跳:此人还未死亡,乃陷于重伤、昏迷无法自行呼吸,但仍可救活。

(三)综上为组合,可得到于题意相同之说明,即使呼吸停止亦得谓为死亡,再依民法第7条:胎儿以将来非死产者为限,关于其个人利益之保护,视为既已出生。从而得出說不及完于保护胎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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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乃一个普通平凡人
☆要☆更努力读书求学问
☆上☆得天堂地狱靠颗心
☆榜☆上有名梦想轻敲门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6-07 09:49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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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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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在乱
偶也来乱看看 
现在是讨论人的权利能力始期的问题
楼上居然在说人的权利能力终期的问题
最后还可以据以推断出人的出生应采何种主义
佩服至极
不过,严肃的法律版偶而轻松一下也好 表情


言归正传
个人以为本题有点考偏了的感觉
应该是自由发挥题
也就是说最后采同意或不同意都无妨
最重要的是结论之前应该两说并陈
因为显然两说各有优缺点
以下通说及个人见解供参考 

通说之所以采独立呼吸说
主要是因为此说包括完全的产出及活产
符合民法第六条的「出」及「生」两种要件
而且在法医学上比较容易证明

换句话说
若采全部产出说
固然对于胎儿权利较有保障
却有以下之缺点
(一)不符合民法「出生」之概念 
采此说只重视其是否「出」
而忽视其是否「生」
显然不符合民法第六条的的概念
(二)实务上难以判断死产或活产
例如对于产出不久即早夭之婴儿
即难以证明其究为死产或活产 
(三)无明确标准
就完全产出却没有呼吸的胎儿
究竟要放多久才可确定是死胎
目前并无一定之医学数据可供参考

综上所述,若采完全产生说
于实务上恐将引起很多争议
因此拙见以为
仍以通说采独立呼吸说为当


[ 此文章被大丽丝在2009-06-07 13:03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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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50 (by winkor) | 理由: 说明得当,理由充分


感恩惜福!
献花 x4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6-07 12: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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