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寂樂
級別: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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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故意為明知並且有欲,
被威脅的乙對於構成犯罪事實毆打他人會致傷害之事實明知,
但乙並未有傷丙之欲望,之所以傷丙是因為甲逼迫所然。
更不用說新古典理論的故意罪責與不法意識,乙並沒有與法有敵對的心態,
只是迫不得已才傷丙。故不能認為乙具有故意。
另外甲為間接正犯之所以沒有詳述是因為沒啥爭點.....
甲利用不能構成要件之人犯罪,為間接正犯的其中一態樣,無庸置疑。
個人小見解
x
1
[10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
2009-06-02 22:15 |
羅武
級別:
小人物
x3
x109
分享:
▲
小弟會這麼玩:
(一)乙打傷丙之行為,不成立犯罪:
1,行為具備不法。
2,罪責階層予以排除。
3,不成立犯罪。
(二)甲成立持有危險物品罪,強制罪及普通傷害罪之間接正犯:
1,強制罪部分:
A,行為具不法且有責。
B,無阻卻違法事由。
C,成立本罪。
2,普通傷害罪部分:
A,論犯罪支配理論:意思,行為,功能。
B,甲對乙具有強烈的意思支配。
C,甲係利用乙無責任之行為。
D,縱論實務見解之主客觀擇一說,甲亦成立本罪。
E,無阻卻違法事由,甲成立本罪。
3,持有危險物品罪:
A,依題旨。
B,甲成立本罪。
4,競合論:
此一部份眾說見解分立,各自有理,不予贅述。
---------------------------------(聽說這叫沿線撕開?)
以上,小弟又喝醉了,亂說的!
繼續喝醉去!~~~~
==For until the law sin was in the world.
But sin isn't imputed when there's no law.==
x
1
[11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
2009-06-04 15: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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