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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消滅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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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票據法]消滅時效
大方銀行因辦理授信業務,執有授信客戶甲公司簽發,經乙背書,未記載受款人之本票乙紙(該本票經甲公司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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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等待中讀書,在讀書中等待..
不張揚,不言棄,不著急..默默的等待時間的到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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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主]
From:歐洲 |
Posted:
2009-05-30 20:36 |
albertbin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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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be 3 mont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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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樓]
From:歐洲 |
Posted:
2009-05-30 22:03 |
大麗絲
級別:
初露鋒芒
x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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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
(一)本票執票人對發票人行使票據權利之
請求權時效為3年
票據法第22條第一項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
本票發票人
,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
本票,自發票日起算;
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對支票發票人自發
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二)
其請求權時效因權利人(大方銀行)起訴而中斷
民法第129條第一項第三款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
一、請求。
二、承認。
三、
起訴
。
(三)民法第137條第三項
經
確定判決
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
所確定之請求權
,其
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
,
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
結論:
本題大方銀行對甲公司之本票付款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
自該判決確定時重行起算,期間應為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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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正解
感恩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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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
2009-05-30 2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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