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注册
忘记密码
搜寻
赞助
赞助本站
数位公仔
纪念T恤
纪念马克杯
广告
刊登广告
广告价格
线上申请刊登
用雅币刊登
免费刊登
目前客户
简讯
简讯说明
购买金币
发送简讯
预约简讯
发送记录
好友通讯
罐头简讯
论命
数位论命馆
免费排盘工具
葫芦墩 优生造命
葫芦墩 八字命书
影音论命(葫芦墩)
影音占卜(葫芦墩)
购买金币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数
周公解梦
星侨线上论命
娱乐
影 像 行 脚
数 位 造 型
数 位 画 廊
心 情 日 记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罗斯方块
四 川 省
猜 数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龙
许 愿 池
万 年 历
经 期 计 算
体 重 测 量
音 乐 点 播
卫 星 地 图
时间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论坛守则
会员等级
会员权限
语法教学
常见问题
最新活动
打工赚雅币
首页
新版首页(全页)
传统首页(全页)
新版首页(选单)
传统首页(选单)
MyChat 数位男女
命理风水
15
星侨五术软体
4
葫芦墩命理网
5
命理问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数
1
姓名学
手面相
易经占卜
1
风水研讨
1
择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无视论塔罗牌
10
修行&武术
1
中医研讨
五术哈啦
1
电脑资讯
13
硬体讨论
5
超频 & 开箱
3
数位生活
2
PDA 讨论
手机讨论区
软体推荐
2
软体讨论
6
Apple 讨论
1
Unix-like
网路&防毒
2
程式设计
网站架设
4
电脑教学资源
生活休闲
14
休闲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国考&法律
7
生活医学
4
运动体育
1
单车讨论
1
钓鱼讨论
6
旅游讨论
4
天文观星
3
摄影分享
8
图片分享
4
数位影视
2
笑话集锦
3
兴趣嗜好
13
文学散文
7
绘图艺术
1
布袋戏
3
动漫画讨论
3
美食天地
6
理财专区
心理测验
1
汽、机车
3
宠物园地
模型&手工艺
4
花卉园艺
魔术方块
独轮车专区
电玩游戏
13
游戏欢乐包
4
CS讨论
8
Steam
3
MineCraft
2
东方Project
英雄联盟LOL
1
单机游戏
2
WebGame
3
线上游戏1
6
线上游戏2
5
电视游乐器
1
掌上型游戏
2
模拟器游戏
1
工商服务
6
虚拟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贩售
二手拍卖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议区
1
站务专区
10
最新活动
活动成果
数位造型
心情日记
个人图库
新人报到练习
论坛问题建议
1
荣会及电子报讨论
-最近版区-
-最近浏览-
»
生活休闲
休闲哈啦
感情世界
上班一族
国考&法律
生活医学
运动体育
单车讨论
钓鱼讨论
旅游讨论
天文观星
摄影分享
图片分享
数位影视
笑话集锦
»
国考&法律
法律讨论
文苑计划
资料分享
国考精华区
考取&现职甘苦谈
解惑专区
»
法律讨论
»
民法债总三个问题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598
个阅读者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worldpeace28
级别:
小人物
x2
x39
分享:
▼
x
0
[求助] 民法债总三个问题
1.民法199条第二项第三项 → 不以有财产之价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 此文章被worldpeace28在2009-05-31 23:02重新编辑 ]
x
0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
2009-05-29 23:19 |
luciferydog
级别:
小有名气
x2
x709
分享:
▲
▼
1.比如请你今天1200~1300不出门。
2.A偷了B的花瓶,C又打破了A占有中的该花瓶,B向A184请求损赔,A可以向B请求依218-1让与B对C的184。
然而当A向B请求让与该请求权时,不一定A已经给钱B了(损害赔偿),可能没给也可能只先给了一点,此时基于该给付有跟对待给付类似的必要(B可以说不能强迫我仍然信任A吧,是他偷我东西先的耶),所以虽然他们不是因为契约互负债务,不过为了公平以及避免再发生纷争,此时应当认为有准用264,而认双方有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使用264的机会。
3.1该条的第三人,你先把它当成没有受清偿权利的人来想。比如A欠B100万,A不还给B却把100万还给C(可能C是B的某某人)。如果你是B你认为该清偿对你有效吗,310在此根据当事人自主以及比例原则的要求,认为该清偿对B有无效力要让B决定之,而不是AC两人自己说说就算了。这就是经债权人承认的类型。
或者C受领那100万后,突然继承了B该100万元的债权,既然这样,就认为C已经有表达意见过了(他一开始就愿意收那100万元了)。
3.2C是该债权的准占有人,就是说A向B借钱时并不是直接跟B借的,A并没有见过B,A是直接跟C借的,但是立借据的时候确立的是B的名义,可是A并不知道这笔钱其实是B借的,C只是B的跑腿或是代理人而已。由于该借据一直由C持有,所以A就还钱给C而不会想到直接去找B或是发现C并不是B。此时为了保障该善意信赖的交易安全,所以必须认为有清偿之效力。
3.3好了如果你是B,原则上当然会不承认(3.1)或是受到损失(3.2),可是万一无巧不巧,C收了那100万时B正好打破D的花瓶要赔D100万元,而C又良心发现于是直接跟D说这是100万元B叫我拿来还你的,此时不管B的意见如何,在其受利益的范围内,有清偿的效力。不过本款原则应该是用在因事实导致债权人受利益,而不是因法律行为,不过那比较难以了解,故以上例试言之。
以上仅供参考建议找邱聪智教授的债总来看看。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x
3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
2009-06-03 02:13 |
worldpeace28
级别:
小人物
x2
x39
分享:
▲
好清楚喔..
不知道高普考财税民法 难易如何!!
先谢谢你的回应
x
0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9-06-04 23:46 |
MyChat 数位男女
»
法律讨论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392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