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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強制排除法則 相對排除 權衡法則
請問大大這三種證據法則用在甚麼地方呢
強制排除和相對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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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5-01 23:48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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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三種法則就是用在證據能力上. 表情
1.證據排除法則是美式的做法在.當事人取証之情狀下.對求保障對造之權利.對於該證據一但為違法取証
或取證之方法出現瑕疵.原則上係為不採(絕對排除).但例外在一些法定特殊之情形下為例未可採之部分
為例外可採(相對排除)做判斷犯罪事實之依據.
EX.傳聞法則159條原則不採傳聞證據(絕對排除).但法條中的"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也就是159-1~5
為例外可採之傳聞證據

2.我國絕對排除的條文:
95.98.156.100-1本文.158-2本文.158-3.160

3.相對排除的條文:
100-1但書.158-2但書.131第四項.416第二項.傳聞法則

4.158-4權行法則.是對於違背職務取得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上的適用.依立法理由是僅能對
於非供述證據上加以適用並審酌(審酌標準93台上664).而對於158-2.158-3.100-1第二項.156.
160之非法取証應決對排除 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5-02 00:24 |
oak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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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禁止法則:
(一)絕對排除:
   1例如,被告之自白非出於任意性,不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
   (以下稱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2又如,證人或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不具結者,其證言或鑑
    定意見,不得為證據。(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三)
(二)相對排除:
   1筆錄內所戴被告之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不符者,除有急迫情形
    且經記明於筆錄者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此觀
    本法第一00條之一規定自明。
   (本文為絕對排除,但書則為相對排除)
   2另依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可知,違背法定障
    礙事由或夜間詢問之規定,其所得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自白
    或其他不利之陳述,不得為證據。但經證明其違背非出於惡
    意,且該自白或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者,不在此限。亦屬相
    對排除之範疇。
(三)權衡法則:
   1即指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四規定而言,換言之,除法律另
    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
    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
    益之維護。一言以蔽之,即法官於一定權限內得審酌該證據
    是否具有證據能力。
   2例如違背逕行搜索或緊急搜索規定,所取得之證據,法官自
    得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定該證據是否具
    有其證據資格。此即為最典型,亦屬最常見之適例。

  供述與非供述的證據之討論  
  這應該係在指『傳聞證據』,即『證人之書面傳聞』及『證人之證
  人傳聞』。前者如警詢筆錄、檢訊筆錄;後者如甲親眼目擊乙持刀
  將丙殺死,甲將該事轉述丁,隨後死亡,丁於法庭上轉述甲所見所
  聞之經過。至於供述與非供述,你把他想成『人說』與『非人說』
  ,應該就不難懂才對。
  
  (表達能力差,尚請見諒,其見解亦僅供參考,未必正確) 表情


生命太短,人生不該微不足道!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5-02 0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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