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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刑訴-冒名
起訴之被告為甲,審判中乙冒甲名到案受審,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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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無量心
願諸眾生具足樂與樂因
願諸眾生脫離苦及苦因
願諸眾生永久不離安樂
願諸眾生棄愛憎住平等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4-29 23:57 |
oak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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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形訴-冒名
(一)判決對於甲與乙之效力:
      1.案件經法官審判終結,而為有罪之判決,該判決即具有一定之執行力。而本題被告為甲,該判決之
        效力及於甲,而不及於乙。
    2.惟然!被告甲始終未受審判,法院據以乙之冒名頂替而為有罪之判決。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得為第
     三審上訴之理由。(這行應該是錯的)
(二)冒名頂替之處置補救辦法:
    1.依題旨,起訴之被告為甲,審判中乙冒甲名到案受審,法院未察率行辯論終結,而為甲有罪之判決,
     由此可知,本題系爭之點為冒名又頂替。
    2.法院遇此情形,基於不告不理之原則,對於觸犯頂替罪之乙,法院應先為無罪之判決,其後將頂替罪
     之案件,移送檢察官另行偵查,待檢察官依法對乙提起公訴後,法院始得對乙所犯之頂替罪加以審判
   ,此乃不告不理原則下,當然之結果。
    3.再者,對於真正的被告甲,法院應施以強制處分,強制被告到庭按受審判,例如傳喚、拘提等等。必
   要時通緝之。
(三)結論:
  據上結論,法院對於乙應為無罪之判決,同時將頂替罪另行移送;對於真正被告之甲,則施以強制處分
  ,到庭接受司法之審判。 表情

(練習答題,答案未必正確,請各位大大不吝指正錯誤)
附帶:冒名:只需補正即可
   頂替:無罪判決,頂替罪另行移送偵查


[ 此文章被oak811在2009-04-30 01:51重新編輯 ]


生命太短,人生不該微不足道!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4-30 01:08 |
洪灋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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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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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之被告為甲,審判中乙冒甲名到案受審,法院未察率行辯論終結,而為甲有罪之判決,此項判決對於甲與乙之效力如何? 如事後發覺錯誤,有無補救辦法?
擬答:
一、刑事訴訟法第266條規定,起訴之效力,不及於檢察官所指被告以外之人,此為起訴上人的效力之規定。而關於被告之界定,學說上有不同的看法:
(一) 表示說:以起訴書所記載的被告為準。
(二) 行動說:以實際進行程序的對象為被告。
(三) 意思說:以做為被告而進行訴訟程序的人為被告。
就實務上,原則係採表示說為主,惟在發生人的錯誤時,才輔以行動說。
二、依表示說,起訴之被告為甲,則起訴的效力及於甲,不及於乙。然乙冒甲名到案受審,並受有罪之判決, 此即所謂冒名頂替,係違反刑事訴訟法第379條,被告未於審判期日到庭而逕行審判,為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之情形。惟此項判決對甲仍然有效, 對乙而言則不生效力。 而法院亦應將乙依頂替罪,移送檢查官偵查,不得對乙逕行判決。
三、因此,在該有罪判決宣示後,檢察官得上訴第二審法院,請求將原審判決撤銷,而對原被告甲另為判決。另於判決確定後,亦得以違背法令為由,由檢查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除將原確定判決違背法令之部分撤銷外,並得自為判決,或交由原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以資救濟。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3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4-30 13:25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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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
依題意.起訴之被告為甲.審判中乙冒甲名到案受審.法院未察率行辯論終結.
而為甲有罪之判決.起訴上的甲係為為被告而從頭到尾未參與審理.違反憲
法第8.16條.已侵害甲於訴訟上防與權之行使.構成刑訴379之違法判決.惟.
雖該判決係為違法.但扔然具有確定力.拘束力與執行力.應上訴由高等法院
撤銷該判決發回更審.並命甲到庭即可審理.
若係上訴救濟時間已逾期.本案中係為事實上發生錯誤.應以再審而為之
2.乙:
依題意.起訴之被告為甲.審判中乙冒甲名到案受審.法院未察率行辯論終結.
而為甲有罪之判決.可見乙於本案中為冒名頂替.又於刑訴266.起訴之效力
不及於檢察官起訴已為之人.對於本案之被告非乙而為甲.而依266之效力
應另起其訴乙之頂替.

應該是這樣吧~~~ 表情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09-04-30 15:49重新編輯 ]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2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2009-04-30 14: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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