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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to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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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 刑事诉讼法疑义
第296条
被告犯有他罪已经起诉应受重刑之判决,法院认为本罪科刑于应执行之刑无重大关系者,得于他罪判决确定前停止本罪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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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du.tony在2009-04-28 10:13重新编辑 ]


有错误的地方请大家多多指教喔^^
献花 x2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4-26 2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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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6条
被告犯有他罪已经起诉应受重刑之判决,法院认为本罪科刑于应执行之刑无重大关系者,得于他罪判决确定前停止本罪之审判。

你的基本概念不足,首先停止审判分有两种
一种是『应』停止审判;一种则是『得』停止审判
而刑事诉讼法第296条是『得』停止审判
法官有裁量之权限;停止与否法官自行斟酌;
反之,应停止审判而不停止,判决当然违背法令,得为上诉第三审之理由

法条既然说无重大关系那不表示两者已经没牵连了~那干麻还要停止审判
要知道,有些案件一拖就是数十年,并非所有案件都能尽速结案
也有可能甲法官之案件证据俱全,而乙法官虽然是重罪之案件,但案情陷入疑云
故甲法官可以不停止审判,反之亦然。
不知道这样你能不能了解我的意思....表达能力甚差,,看不懂别见怪
(以上仅供参考,毕竟我也只是考生)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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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5 (by winkor) | 理由: 本问题重点在「刑」,而非「牵连」。


生命太短,人生不该微不足道!
献花 x3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4-26 23: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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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
如果再2个法院中.对相同的被告犯不同之案件.罪名个别起诉.而于甲乙法院系属时
甲法院审奸杀犯之案件.而已达到判处死刑之可能
乙法院审窃盗罪.该本案尚未审理完毕
乙法院依第296条
被告犯有他罪已经起诉应受重刑之判决,法院认为本罪科刑于应执行之刑无重大关系者,
得于他罪判决确定前停止本罪之审判.会停止审判是可能因为于甲法院若判处极刑.该窃盗罪
之处罚已无实益.

类似刑事诉讼法254
被告犯数罪时,其一罪已受重刑之确定判决,检察官认为他罪虽行起诉,
于应执行之刑无重大关系者,得为不起诉之处分。

应该是这样吧... 表情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09-04-27 02:08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70 (by winkor) | 理由: 原则上无误,好比说:被告可能被判处数个死刑或合计上百年徒刑,另于聚众赌博部分,则......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3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2009-04-26 2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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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296条规定,被告犯有他罪已经起诉应受重刑之判决,法院认为本罪科刑于应执行之刑无重大关系者,得于他罪判决确定前停止本罪之审判。条文于修法前原系基于诉讼经济考量,故规定认为本罪无庸科刑者,应谕知免诉之判决。然修法后于第302条,却把第296条原有之免诉判决事由删除,此将导致他罪判决确定后(停止审判原因消灭),法院无从谕知免诉,而须继续审判之困。此亦与当初立法之诉讼经济考量有违。

PS.请看清楚条文,是“本罪科刑于应执行之刑无重大关系者“,不是“案件无重大关系或无相牵连“。考试不能粗心喔!

旧法第294条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应谕知免诉之判决。
一、曾经判决确定者。
二、时效已完成者。
三、曾经大赦者。
四、犯罪后之法律已废止其刑罚者。
五、被告就他罪受重刑之判决已经确定,因其于执行之刑无重大关系,认为本罪无庸科刑者。

新法第302条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应谕知免诉之判决:
一、曾经判决确定者。
二、时效已完成者。
三、曾经大赦者。
四、犯罪后之法律已废止其刑罚者。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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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10 (by winkor) | 理由: 感谢指正缺失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3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4-27 01:37 |
oak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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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谢大大的提供,对刑诉296我又有了更深的体会,感谢 表情


生命太短,人生不该微不足道!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4-27 07: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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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谢大家的解惑~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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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4-28 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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