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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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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k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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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民法-遗嘱
甲立遗嘱略谓:「乙结婚时,遗赠其所收藏之古董花瓶给乙。」,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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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诸众生具足乐与乐因
愿诸众生脱离苦及苦因
愿诸众生永久不离安乐
愿诸众生弃爱憎住平等
南无阿弥陀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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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主]
From:欧洲 |
Posted:
2009-04-07 16:10 |
洪法
级别:
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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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立遗嘱略谓:「乙结婚时,遗赠其所收藏之古董花瓶给乙。」,其后,甲又与丙订立以丙结婚为停止条件而赠与该古董花瓶给丙之契约,乙于甲生前结婚,而丙于甲死亡后始结婚,试问乙是否得请求交付该古董花瓶?
拟答:
本题讨论之争点有三,一为系附条件之遗赠,一为与附条件之赠与,一为遗嘱撤回。兹分别说明如下:
一、乙于甲死亡后结婚,方得请求交付该花瓶,理由如下:
民法(以下同)第1200条规定,遗嘱所定之遗赠附有停止条件者,自条件成就时发生效力。依提示,甲于遗嘱中表明将收藏之古董花瓶遗赠予乙,惟须乙结婚条件始生效。又遗嘱于遗嘱人死亡时,方发生效力(第1199条),故乙须在甲业已死亡的条件下结婚,始能请求交付该花瓶。
二、丙于结婚后,得请求交付该花瓶,理由如下:
民法第99条谓,附停止条件之法律行为,于条件成就时发生效力。本题中,丙虽于甲死亡后结婚,然已实现其停止条件,赠与契约不因丙死亡而无效,丙得请求交付该花瓶。
三、甲所立遗嘱,遗赠乙花瓶一部,视为撤回,理由如下:
所谓遗嘱视为撤回有以下三类型,一为前后遗嘱抵触,二为遗嘱与行为抵触,三为遗嘱之废气;而本题为第二类型,即遗嘱人于为遗嘱后所为之行为,与遗嘱有相抵触者,其抵触部份视为撤回(1221)。故甲遗嘱中遗赠乙花瓶之一事,因甲事后与丙订立之赠与契约相抵触,视为撤回。
综上所述,乙虽于甲生前即结婚,亦不能请求交付该花瓶。该遗赠部份已因甲与丙订定之赠与契约,视为撤回。
南无阿弥陀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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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
2009-04-07 1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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