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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擅自取用油漆
甲擅自取用乙的油漆,漆在丙的大门,请问甲、乙、丙有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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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乃一个普通平凡人
☆要☆更努力读书求学问
☆上☆得天堂地狱靠颗心
☆榜☆上有名梦想轻敲门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4-04 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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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184
乙197,815,816
丙812,179,181


[ 此文章被almasy0311在2009-04-05 18:26重新编辑 ]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4-04 1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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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almasy0311 于 2009-04-04 12:08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甲118,184
乙197,815,816
丙812,179,181


那乙的损害赔偿是要向甲还是向丙还是两个都可以???


☆我☆乃一个普通平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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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4-04 13: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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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该当"故意过失"不法侵害......就向谁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4-04 13: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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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熟悉的题目呀

话说

应该是王先生的民法总则内的题目吧 表情
表情


In or Out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4-04 16: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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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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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almasy0311 于 2009-04-04 19:55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甲擅自取用乙的油漆,漆在丙的大门,请问甲、乙、丙有何责任?
本题讨论的争点有二,一为无权处分,一为不当得利之效力。兹分别说明如下:
一、乙得依侵权行为向甲请求损害赔偿,理由如下:
民法(以下同)第118条规定,无权利人就权利标的物所为之处分,经有权利人之承认始生效力。本题中,甲擅自取用乙的油漆,漆在丙的大门上,甲并非油漆所有人,欠缺对油漆的处分权,故将油漆漆在丙的大门上,系无权处分。又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第184条),故乙得向甲请求失去油漆之损害赔偿。
二、乙得依不当得利向丙请求返还所受利益,理由如下:
民法第812条规定,动产与他人之动产附合,非毁损不能分离,主物之动产所有人,取得该合成物之所有权。乙的油漆漆在丙的大门,已达非毁损不能分离之程度,且门可视为主物,故依本条丙即取得油漆所有权,乙的所有权归于消灭。惟丙取得油漆系无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第179条),且致乙受有损害,乙得依不当得利向丙请求偿还油漆的价额(第816条)。
综上所述,乙因侵权行为所生之损害赔偿请求权,于知有损害起两年间,得向甲请求赔偿,并依不当得利之规定,向丙请求偿金(第197条)。

本文做以下修改:

本题讨论的争点有二,一为侵权行为之事实行为,一为不当得利之效力。兹分别说明如下:
一、乙得依侵权行为向甲请求损害赔偿,理由如下:
民法(以下同)第184条第一项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本题中,甲系故意擅取乙之油漆,漆在丙所有的大门上,有其不法加害行为,且对于乙的油漆所有权受有损害,有其因果关系。故乙得向甲请求失去油漆之损害赔偿。
二、乙得依不当得利向丙请求返还所受利益,理由如下:
民法第812条规定,动产与他人之动产附合,非毁损不能分离,主物之动产所有人,取得该合成物之所有权。乙的油漆漆在丙的大门,已达非毁损不能分离之程度,且门可视为主物,油漆附合于门,已成为门之重要成份,故依本条丙即取得油漆所有权,乙的所有权归于消灭。惟丙取得油漆系无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第179条),且致乙受有损害,乙得依不当得利向丙请求偿还油漆的价额(第816条)。
综上所述,乙因侵权行为所生之损害赔偿请求权,于知有损害起两年间(第197条),得向甲请求赔偿,并得依不当得利之规定,向丙请求偿金(第181条)。


[ 此文章被almasy0311在2009-04-05 01:09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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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50 (by winkor) | 理由: 做答认真,但本题前段论述部分,对甲之擅自取用乙所有之物,岂能不明确判断为故意或过失?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4 回到顶端 [5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4-04 19: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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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从零开始 于 2009-04-04 16:5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好熟悉的题目呀

话说

应该是王先生的民法总则内的题目吧 表情
表情



呵呵~这题目是97原住民五等考试
它只问丙需要负什么责任
我想搞清楚其他人的责任
所以上来问看看表情


☆我☆乃一个普通平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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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4-04 2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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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almasy0311 于 2009-04-05 02:20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甲擅自取用乙的油漆,漆在丙的大门,请问甲有何刑责?
一、甲擅自取用乙的油漆,成立刑法第320条普通窃盗罪
客观上甲未经乙同意,破坏乙对油漆的持有,符合本罪之客观要件;主观上,甲对于上揭事实具有知与欲,具构成要件故意。甲可对乙的油漆为事实上的支配,并建立新的持有关系。甲的行为无阻却违法、罪责事由,成立本罪。
二、甲擅自取用乙的油漆漆在丙的大门,不成立刑法第335条普通侵占罪
侵占罪客观上须先持有他人之物,其后经易持有为所有的越权处分行为,而为该当。本题中,甲自始即未持有乙的油漆,构成要件不该当。甲不成立本罪。
三、甲将油漆漆在丙的大门,成立刑法第354条毁损器物罪
刑法上之毁损罪,乃损坏、毁弃或致不堪使用,失其效用。大门的用途,本即包含美观在内,甲于丙的大门上油漆,已严重损害观瞻,构成要件该当。甲的行为无阻却违法、罪责事由,成立本罪。
四、结论
甲擅自取用乙的油漆,漆在丙的大门,成立普通窃盗罪与毁损器物罪。两罪系侵害不同法益,犯意个别,应依刑法第50条想像竞合,数罪并罚。

本文做以下修改:

甲擅自取用乙的油漆,漆在丙的大门,请问甲有何刑责?
一、甲擅自取用乙的油漆,成立刑法第320条普通窃盗罪
客观上甲未经乙同意,破坏乙对油漆的持有,符合本罪之客观要件;主观上,甲对于上揭事实具有知与欲,具构成要件故意。甲可对乙的油漆为事实上的支配,并建立新的持有关系。甲的行为无阻却违法、罪责事由,成立本罪。
二、甲擅自取用乙的油漆漆在丙的大门,不成立刑法第335条普通侵占罪
侵占罪客观上须先持有他人之物,其后经易持有为所有的越权处分行为,而为该当。本题中,甲自始即未持有乙的油漆,构成要件不该当。甲不成立本罪。
三、甲将油漆漆在丙的大门,不成立刑法第354条毁损器物罪
刑法上之毁损罪,乃损坏、毁弃或致不堪使用,失其效用。大门的用途,本即包含美观在内,甲于丙的大门上油漆,已严重损害观瞻,应认其成立毁损器物罪。惟对于门的效用,在此不宜做太严格之解释。如其大门之用途,仅系作为隔离、保护隐私之用时,漆上油漆并未使其丧失原有之功能性,即无认其成立毁损罪之必要。甲不成立本罪。
四、结论
甲擅自取用乙的油漆,漆在丙的大门,仅成立刑法第320条之普通窃盗罪。


[ 此文章被almasy0311在2009-04-05 21:53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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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25 (by winkor) | 理由: 以刑法拟答民法题目堪称一绝,惟毁损丙门部分稍嫌武断(若将旧门漆成新门?),且甲窃盗后能否成立毁损(将油漆使用完毕-无异使其丧失原有功用)?宜有交代为妥。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3 回到顶端 [7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4-05 0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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