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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请问刑法解题
建商某甲将废弃物任意堆置于人车往来频繁的道路边,某日某乙驾驶汽车超速经过,
未能留意到堆置路旁的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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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4-02 1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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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185II
解释上,
客观上壅塞,
达危及来往之程度
主观上预见可能性?

276,24,
信赖原则?
超速,因果关系


[ 此文章被almasy0311在2009-04-02 21:20重新编辑 ]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4-02 2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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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用判例:
84年台上第5360号要旨:
汽车驾驶人对于防止危险发生之相关交通法令之规定,业已遵守,并尽相当之注意义务,以防止危险发生,始可信赖他人亦能遵守交通规则并尽同等注意义务。若因此而发生交通事故,方得以信赖原则为由免除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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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4-02 2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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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号】      91,台上,6541
【裁判日期】      911121
【裁判案由】      公共危险等罪
【裁判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决               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五四一号
  上 诉 人 甲○○
        乙○○
右上诉人等因公共危险等罪案件,不服台湾高等法院中华民国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第
二审判决(八十九年度上诉字第二三0三号,起诉案号: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八
十八年度侦字第一一一六八号),提起上诉,本院判决如左:
  主 文
原判决撤销,发回台湾高等法院。
  理 由
本件原判决认定上诉人甲○○系设于台北市○○区○○街四十九号四楼桦冠霖建材有
限公司(下称桦冠霖公司)之负责人。上诉人乙○○则为甲○○之夫,渠等因见大台
北地区各建筑工地废弃之建材、土方及砖块数量甚钜,而台北市内并无合法场地可供
倾倒。认有利可图,遂未经主管机关许可,擅自在其等承租之台北市○○区○○段一
小段二三七号土地上成立「建兴砂石场」,并以之为业。渠等推由乙○○担任现场负
责人,以车辆大小作区分,收取入场费,接受不特定卡车将工程废弃之建材、土方等
堆置于该砂石场内,嗣后再雇车载往不详地点弃置。又渠等明知「建兴砂石场」面积
仅三百坪,竟仍无限量接受不特定卡车进场弃置废弃建材。且在未设置任何防护措施
之情况下,将废弃建材堆置达数层楼高,致废弃建材因无法承受压力,而滑落至台北
市○○街四0五巷二十九弄后侧之堤防便道,经附近居民抗议及有关主管机关取缔均
不见改善。嗣于民国八十八年四月九日,因废弃建材大量滚落,壅塞便道路面,适陈
定国骑脚踏车行经该路段时,因而人车翻倒,使其颜面、右膝及右手肘均受伤,致生
往来之危险等情。因而撤销第一审谕知上诉人等均无罪之判决,改判论处上诉人等共
同壅塞陆路,致生往来之危险罪刑,固非无见。
惟查:按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项之妨害公众往来安全罪,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
罪之故意为前提。依原判决事实栏之记载,上开堤防便道之所以造成壅塞,并非上诉
人等直接将废弃建材堆置于上开堤防便道路面上所致;而系因上诉人等无限量接受不
特定卡车进场弃置废弃建材,并将废弃建材堆置达数层楼高,致废弃建材因无法承受
压力,而大量滑落至上述堤防便道所造成。倘若无讹,则上诉人等主观上究竟有无壅
塞该堤防便道之犯罪故意?即非全然无疑。究竟上诉人等是否故意以上述方法造成该
便道路面壅塞之情形?若是,其动机及目的何在?若否,其等主观上对于造成该堤防
便道壅塞之情形,事先有无预见?是否违背渠等之本意?此项疑点与判断上诉人等是
否具有本件犯罪之故意,以及应否论以上开罪名攸关,自有详予究明厘清之必要。原
审对于上诉人等主观上究竟有无犯该罪之故意?系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均未深入根
究明白,遽行判决,尚嫌调查未尽。又卷查甲○○在警讯时陈称:伊并不在案发现场
,现场均由现场负责人乙○○处理等语(见侦查卷第六页)。于第一审及原审亦辩称
:伊仅系挂名登记为桦冠霖公司负责人名义,并未实际参与该公司及「建兴砂石场」
之经营,实际负责管理该公司及建兴砂石场者系乙○○等语(见一审卷第十八面、第
三十八页)。而乙○○于第一审及原审亦供承上情不讳(见第一审卷第十九页、原审
卷第三十八页)。倘若属实,则甲○○虽登记为桦冠霖公司之负责人,但实际上并未
参与该公司及「建兴砂石场」之经营。原判决认为甲○○与乙○○二人对于本件壅塞
陆路之犯行,均有犯意联络及行为分担,而论以共同正犯。惟对于甲○○上开所辩,
以及乙○○所为有利于郑女之陈述,何以不足以采信,未说明其理由,亦有理由欠备
之可议。上诉意旨均执以指摘原判决不当,尚非全无理由,应认原判决有撤销发回之
原因。至原判决不另为不受理谕知部分,因与发回部分有审判不可分关系,应并予发
回。
据上论结,应依刑事诉讼法第百三百九十七条、第四百零一条,判决如主文。
中     华     民     国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审判长法官 吴 雄 铭
                          法官 池 启 明
                          法官 石 木 钦
                          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吴 三 龙
    右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
                              书 记 官
中     华     民     国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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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25 (by winkor) | 理由: 引据正确,发人深省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3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4-02 2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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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185
客观上壅塞,
达危及来往之程度
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
罪之故意为前提
乙乃超速肇事与信赖保护无关

84年台上第5360号要旨:
汽车驾驶人对于防止危险发生之相关交通法令之规定,业已遵守,并尽相当之注意义务,以防止危险发生,始可信赖他人亦能遵守交通规则并尽同等注意义务。若因此而发生交通事故,方得以信赖原则为由免除过失责任。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4-08 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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