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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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员权的法律性质
1.社员权是宪法上结社权在私法上的延伸。社员权是私法权利,它与宪法上的结社自由权有何关联呢?“结社自由是近代西方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产物,是体现市民社会的一个重要要素。” 现今各国成文宪法基本上都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结社自由权,允许公民参加各种社会团体。
2. 社员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社员权是否独立的权利,其说不一:有谓社员权,为各种权利义务之集合,而非独立之权利者。有谓社员权为独立之权利,各种权利义务系由此权利分派而生者。” 社员权不是人格权或身份权,也不同于财产权。“社员权只与社员资格相联系而与社员个人的人身无关,所以不能以之为人身权或身份权。” 对于社员权身份权说和社员权人格权说,胡俊先生有精彩批驳,“不知民法所谓身份权与亲属权同义,专指亲属法上之身份上权利而言,社员权之非身份权,似无待论。至于人格权则为维持权利人人格之权利,与权利人其人有不可分离之关系,社员权则系因社员资格而取得丧失,与社员之人格无涉;社员纵经开除退社,亦与其人格权无妨碍。解为人格权,宁非大谬!” 对于社员权与财产权的差异,我们暂且不考虑非营利社团社员的社员权,即便是营利社团社员的社员权,也非财产权所能囊括。社员权与物权有别,因为社团对社员的全部出资及其孳息享有实定法上的所有权;社员权亦非债权,因为债权是由交易法或行为法所规定的。社员权无形财产权说实质上是社员权财产权说的变异,不具科学性。社员权通过对其他权利特有属性的兼容并收,铸造了自身独立的品格。不但如此,财产权一般只能为法律所明文规定,而社员权则可以基于社团章程的规定取得,即“章定社员权”。“社员权应该独立,不仅因为公司法中的股权(股东权)已非财产权所能包容,还因为民法从个人法向团体法发展的形势要求这样做。” 传统的权利理论“无法真正解释具有垂直结构的财产团体占有关系。” 所以,在民事立法上必须创立一种新的权利类型 社员权。
3.社员权是一类民事权利的总称。如前文所述,社员权包括对社团、社员及第三人的权利,非一种单独的具体的权利,具有概括性、集合性的特征。依笔者理解,社员权不仅包括众多类型的权利,例如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于共有部分的成员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成员权、合作社成员的社员权、股份合作制企业成员的权利以及股权等,而且每一类型的社员权又可以分众多的子权利,如股权可分为会议参加权、决议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股东会议决议撤销诉权、股东会议决议无效诉权、董事会决议无效或撤销的诉权、股东会召集请求权、股息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权、股份收购请求权等等。“这种社员权或股权,除具有财产上请求权(如股息红利)外,尚有身分法上的请求权(出席开会讨论及表决权)或其他特殊的权利(诉讼权等),统称为社员权或股权,以表示社员或股东的地位。”
4. 社员权是团体法上的权利,具有专属性。“社员权的权利主体是社员,其相对人是社团(还包括其他社员、第三人,只不过社团是主要的相对人,笔者加)。社员只是社团的一分子。所以社员权与前面的各种权利不同,不是个人法上的权利,而是团体法上的权利。” 事实上,由于我国社团立法的极其不完善,人们往往忽略了社员权的重要性,甚至只知有股权而不认社员权的存在,社员权是团体法上的权利的观念的最终形成,还有赖于立法部门和理论界的共同努力。社员权作为团体法上的权利,还具有一个重要特征,那就是“除由法律规定的外,由该团体(社团)的章程去规定。” 同时,“社员权具有专属性,只可以随社员资格的移转而移转,一般不能继承。” 也有学者认为,非营利社团法人中的社员权不能继承,营利社团法人中的社员权则可以继承,例如股权就可以继承。笔者认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可以继承,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则断不可能继承,也不存在股权继承的可能,因为此时的出资已经不是股权的凭证了。关于这一点,可以参见笔者对出资继承中股东资格取得的论述,在此恕不赘述。
5.社员权是具有相对性的绝对权,对外它是绝对权,对内它是相对权。社员对于社团所享有的权利,在社员与社团之间具有相对性,但是,这种权利对外宣称的是一种绝对性的权利关系,不但如此,社员权本身就包含对同一社团其他社员、不特定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社员身份或资格,一般是要进行登记的,经过登记,这种社员关系就具有了公示性。然而,无论是立法还是学理研究,注重的都是社员权的对内关系,而忽略或者忽视了社员权的对外关系。正是由于对社员权的对外关系的忽视,对社员权绝对权性质的否认,使得社员权遭受侵害时不能为其提供充分有效的救济。
6.社员权是包含程式性权利和实体性权利的具有双重性质的民事权利。笔者认为,社员权中程式性的权利有社员大会的决议撤销诉权、决议无效诉权,董事会决议无效或撤销的诉权等,实体性的权利就更多了,在此不一一列举。程式性的权利是社团实现自治的有效保障,同时也是实体性权利行使和实现的保障。
7.社员权具有自我保护和救济的法律属性。社员大会是社团的最高权力机关,享有众多权力。通过社员大会,社员可以制止、纠正社团及其部分成员的违法行为,使得社团的行为朝着合法的、符合社团和社员利益的方向发展。社员在社员大会上,正是借助社员权的行使达到上述目的的。社员权中,表决权是社员自我保护和救济的一项极其重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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