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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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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43條-危險駕車
第3項: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處3-9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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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09-03-25 01: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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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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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以上。
三、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
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
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
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前項行為者,
沒入該汽車。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
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
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除了依第1項處罰鍰---yes
第4項吊扣牌照外--yes
可否依第3項規定吊銷駕照呢??-no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3-25 06:27 |
洪灋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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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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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第4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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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l補充解答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25 2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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