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u907139 于 2009-03-23 21:58 发表的 民法...合伙问题...:
2.第 688 条 合伙人之开除,以有正当理由为限。
前项开除,应以他合伙人全体之同意为之,并应通知被开除之合伙人。
**合伙人被开除,如果是被诬告的呢?这是否有救济?现实上 不知是否有这样的案例...
参考一下:最高法院68年上字第1512号(民事)。但这不是诬告,不过和上述意旨雷同。
主要是第三段:......虽以原合伙股东开除甲,.........合伙人之开除,以有正当理由为限,且必须更向被开除
之合伙人为通知,始生开除之效力,民法第六百八十八条定有明文,乙主张甲以劳务出资,但并无约定
技术,又擅离职守为开除甲之理由,但其指责 甲并无约定技术,未据举证以实,且甲于工作半年后,系因返
回侨居地香港办理签证,其后因遭人中伤,致为内政部出入境管理局禁止入境,有其提
出之该局(66)信局忠字第○五四五号简便行文表(见原审卷第九十五页)可稽,则
原股东(乙、丙等人)开除已难认有理由,抑原股东(乙、丙等人)亦未向甲为开除之通知,
自不生开除之效力
所以只要理由不够让法官信服,即使是诬告,只要被开除人可以举反证,还是可以胜诉的
上例举的不好,是因为原股东(乙、丙等人)没有通知甲,所以不生效力可谓之
不过真的是诬告了话,最好可以找到举证的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