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527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kb19791109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帐号封锁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9 鲜花 x11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98年刑法案例的问题
请问各位大大~~案例如下:
五个男人往KTV同乐~一行人在KTV巧遇一名已毕业的学长,带着二名少女同行,其中一人是怀孕二月的十八岁女子,一伙人便邀对方三人同欢,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法律之核心在于:尊重
看轻别人,只会让别人更看不起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20 13:48 |
洪法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5 鲜花 x57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强制性交罪须以行为人施加强制力,违反被害人意愿而强制进行性交行为,始足当之。
该被害女子出面挡酒,然却不胜酒力醉倒,其酒醉不能抗拒之情况,非该五名男子有意造成,是以构成本罪之要件不该当。
既欠缺强制性交罪之构成要件,岂能援其加重要件呢!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20 14:19 |
洪法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5 鲜花 x57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补充法条:
刑法第221条
对于男女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性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25条
对于男女利用其精神、身体障碍、心智缺陷或其他相类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为性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20 14:38 |
ELISHA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3 鲜花 x124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乘机性交罪特征在于,行为人于行为当时,被害人必须已处于既存毫无抵抗能力的状态,也就是条文所称的不能抗拒或不知抗拒,而行为人只是单纯地利用这种机会对之实施性交或猥亵行为。

五名男子并没有施以强制力,且由于被害女是因不胜酒力醉倒,其丧失抵抗力也毫无知觉,当然无违反其意愿之问题,所以仅成立乘机性交罪(刑第225条)

至于五名男子轮番上阵性侵,应该是成立乘机性交罪的共同正犯。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3-20 15:16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如果在法庭上检察官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五名男子有用酒来使该被害人陷于不能抵抗的状态,以达违反被害人意愿而为性交,那么是可以该当221,不过要有足够的证据。
举例说明,该五人明知故意向一方敬酒,有很大的机会被害人会跳出挡酒,而该五人或事先在厕所约定好,或以眼神达成默契,而不停敬酒,那么只要检察官能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仍有该当221乃至222第1项第1款的可能。

2.然而民事与刑事事件,在证据力上要达到确信的比例是不同的,对于有罪的确信,形事的要求是比较高的,所以在证明上与一般我们想像上会稍有出入。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3-20 23:43 |
洪法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5 鲜花 x57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文摘以下报导,个人觉得法官判太轻了,不管是221还是225都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倒真是希望如楼主所言,判加重强制性交罪,像这种人犯后还毫无悔意,应该要处以重刑的。

2009年03月17日苹果日报【张景闳╱彰化报导】
目前已毕业的彰化县私立中州技术学院五名男校友,前年毕业前夕在KTV聚会,觊觎陪同学长与会、当时已怀胎两个月的少女,竟将其灌醉,带往宾馆轮奸,且用手机拍下施暴过程,彰化地院昨审结,依妨害性自主等罪将五人分别判处三年八月及三年十月不等徒刑。

被告蔡俊茗(二十四岁)、陈嘉荣(二十二岁)、黄铭淇(二十四岁)、徐育宏(二十二岁)及赖健玮(二十三岁)等五人,是中州技术学院校末代五专的同班同学,蔡俊茗还是班代,均在前年六月九日毕业。

判决指出,前年五月二十四日中州技术学院毕业考前夕,被告五人在餐厅办完谢师宴后,一群人转往KTV续摊。当天下午二时,一行人在KTV巧遇一名已毕业的杨姓学长,带着二名少女同行,其中一人是怀孕二月的十八岁女子,蔡等人便邀对方三人同欢,席间五人轮流向学长的女友敬酒,被害女出面挡酒,却不胜酒力醉倒。蔡俊茗见状,自告奋勇把人带到外头透气,陈嘉荣与黄铭淇随后也跟着走出,三人就将人载到汽车旅馆,赖健玮、徐育宏两人随后赶到,五人轮番上阵性侵。轮奸过程,有人用指奸,有人看完A片助兴才上阵,其他人在旁起哄,黄铭淇更拿出手机拍下性侵过程。历经两小时蹂躏,被害人才被载回KTV,同行女性友人见状追问,被害人泣诉遭到轮奸,隔天就到台中仁爱医院验伤,并报警逮人。

五人到案后,辩称女子是自愿,但法官认为,五名被告利用受害女子酒醉时乘机性侵,且被告徐育宏、赖健玮两人,犯后毫无悔意,故依《刑法》乘机性交罪,判处三年十个月,其余三人依妨害性自主罪判三年八个月。

参加酒宴自身注意事项
.参加餐会邀约,应告知家人去处及回家时间
.避免进入KTV、宾馆等场所,见场合、对象不对,立即离去
.餐会饮酒适量,免遭灌醉性侵
.饮料勿离开视线,避免遭下药迷昏
资料来源:彰化县警局妇幼队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21 00:09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710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