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313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ELISHA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3 鮮花 x124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小孩撫養權
因為某些原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 此文章被wanhoug在2009-04-01 18:36重新編輯 ]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歐洲 | Posted:2009-03-13 12:02 |
12191219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鮮花 x52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很想講那四個字
不過怕被人 k
那是隱藏在
心中的小小祕密 表情





自由心證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3-13 12:51 |
ELISHA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3 鮮花 x124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12191219 於 2009-03-13 12:5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自由心證 表情



我看到了啦~~~

所以果然還是不一定齁

可是配偶是外籍的是不是打官司比較麻煩阿?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3-13 13:00 |
12191219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鮮花 x52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是指錢
還是語言
如果語言絕對沒問題
看是要阿豆語,蕃仔語
阿如果是錢的話
台灣最不缺是同情心
灑點狗血
下幾滴水
滴點墨水
它的名字叫
媒體媒體媒體媒體
媒體媒體媒體媒體
管你對不對
真不真
你就出名了
名的下面叫--利
英文名字---CASH 表情 (教壞囝仔大小)
阿如果是律師的話
只要出了名的案子
那怕是陳世美休妻案
倒貼也許還要掛號
.................................
再講要改行---編劇 表情


[ 此文章被12191219在2009-03-13 13:27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3-13 13:14 |
ELISHA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3 鮮花 x124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沒有想到那個欸
哈~~~
不過版大還真的博學多聞
甚麼都會
厲害厲害 表情

我是指法律來說
每一國法律不同吧(其實我也不太懂,自己就讀的七零八落了...)
如果阿度仔把小孩帶回去
在台灣告的話...應該效果也不大吧?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3-13 13:30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鮮花 x105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如果當事人全部是我國人
發生的地點也在台灣
那法官判決的依據是
民法第1055條以及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但是因為孩子的爸是外國人
具涉外成分的民事案件
所以要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簡稱「涉民法」
以及國際私法的法理來決定準據法
依前述涉民法第19條規定
原則上,父母子女間之法律關係,依父之本國法
所以本案原則上就沒有我國民法的適用
(但是話不要說得太快唷)
而所謂父之本國法-美國法
美國又是一國數法的國家
到底那一州的法才是父之本國法
又要依涉民法第28條來決定本國法
本國法決定了以後
說不定那個州的法律又認為應該依孩子所在地的法律
於是又有適用我國民法的可能
(這就是頂頂大名的反致條款,涉民法第29條) 表情

夠複雜了吧
妹妹還想學嗎
其實涉民法總共才31個條文
在大學卻至少要開四個學分
還只是學個皮毛而已 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2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感恩惜福!
獻花 x2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13 16:29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鮮花 x105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wanhoug 於 2009-03-13 13:0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可是配偶是外籍的是不是打官司比較麻煩阿?


妹妹可是有甚麼想法.......
萬一考試......
巴比敢罵我
我就找個德國佬....表情


感恩惜福!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13 16:35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鮮花 x105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wanhoug 於 2009-03-13 13:3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如果阿度仔把小孩帶回去
在台灣告的話...應該效果也不大吧?


這個沒回答到
這涉及國際間裁判互相承認的問題
如果在台灣告勝訴確定的話
還是要拿判決書到小孩所在的國家強制執行
那就要看這個國家的法律有沒有承認我國法院的判決
一般如果是美國的話是OK的
其他國家就不知了


感恩惜福!
獻花 x1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13 16:42 |
12191219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鮮花 x52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國際私法在司法官特考是跟強制執行法綁一齊(妳可想而知)
國際私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阿妳真的想太多了 表情
無聊可玩手指頭去(左轉,右轉,上下樓梯),才會變聰明 表情
如果妳的腳指頭可以玩到每根自由上下,那可以出國表演了 表情

家事的東西本來就麻煩
再牽涉到國際私法那就 表情
以前在台灣有一件巴西的搶小孩案
原則上巴西在街上流浪的小孩
比在街上流浪的dog多一點..
為什麼有了搶....
唉~不講 ..表情
在非洲小孩更不值錢
一美元就可以帶走,外加她父母的感激不盡
唉~~一樣叫小孩,命運差很多


[ 此文章被12191219在2009-03-14 08:52重新編輯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3-14 07:00 |
ELISHA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3 鮮花 x124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12191219 於 2009-03-14 07:0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無聊可玩手指頭去(左轉,右轉,上下樓梯),才會變聰明 表情



手指頭怎麼上下樓梯?表情

那有請版大示範一下表情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3-14 12:18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341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