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1223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ELISHA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3 鮮花 x124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準用和類推適用
準用和類推適用...感覺分的不是很好
原本我自己讀起來的想法是
準用,是在立法時就已經預見有公開性漏洞,而以明文指示。
然後類推適用,是沒有明文指示,在法條有公開性漏洞,才用類推適用。
不知道這樣分對不對?(用法緒的底在推 )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歐洲 | Posted:2009-03-07 11:00 |
洪灋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5 鮮花 x57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類推適用,係就法律未規定之事項,比附援引與其相類似之規定,以為適用。類推適用係基於平等原則之理念,而為普通法院所使用,「相類似之案件,應為相同之處理」之法理,為類推適用之基本原則。
關於類推適用,法律苟已定有明文,即無漏洞可言,自不生補充問題。如法條已設有準用規定,法院逕加類推適用即可,與滋所謂具有造法作用之類推適用,尚有不同。
故漏洞補充之大前提,必須其規定有缺漏。若法律僅為避免規定之重複繁雜,已就事項中一主要事項設有規定,而將類似之其他事項,準用其他類似之規定,斯已無缺漏可言。

“解釋上,可準用關於代理之規定“,個人認為可能係法官就體系解釋而生之見解。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07 13:21 |
winkor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5 鮮花 x29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表情 按適用係指完全依照法律之規定而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也就是法律明定關於某一事項之規定,直用於某一事項。

而類推適用則為論理解釋之一種,係對於法律無明文直接規定之事項,而另擇其關於類似事項之法律規定,以為適用,亦可稱為類推解釋,相當於我國舊例之比附援引;而類推解釋(適用)於法學方法論上係廣大法律條文適用之範圍,因此亦為廣義擴張解釋之一種。

另準用本質上亦為類推適用之一種(鄭玉波,法學緒論,第65頁,台北,三民書局,1994年8月第4次修訂再版),但與類推適用不同者則為前者係法律有明文之規定,而後者則法律並未有明文之規定。

==================

來一題試試看吧!

甲.乙兩個相類似事項,法律僅對甲事有規定,對乙事項無規定,而吾人對於乙事項如認為應與甲事項得相同之結果時,即應用何種解釋方式?
A適用
B準用
C類推適用
D併用

答案是???妳會了嗎?

從上述題目可知,

因為乙事項﹝法律無規定﹞,

所以是類推適用,

若乙事項﹝法律有規定﹞,

則為準用。

故本題答案是:C

結論:以後遇到這類的題目,妳只要分別﹝法律有無規定﹞這幾個字,就可以輕易答對了。

表情 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2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舉例很好


四無量心
願諸眾生具足樂與樂因
願諸眾生脫離苦及苦因
願諸眾生永久不離安樂
願諸眾生棄愛憎住平等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3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03-07 15:10 |
winkor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5 鮮花 x29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不知道樓主是考什麼考試,居然還讀到判決內容去了,說真的個人對上述89台上第2049號判決(找不到這個判決)、74年台上2014號判決(這個就有了,是一樣的內容沒錯)會用到[代表與代理固不相同,惟關於公司機關之代表行為,解釋上,可準用關於代理之規定]這樣的講法,真的是不以為然。

所幸,現在的法緒考選擇題來說,只要以法律有無規定來具體判斷就可以很明確看出答案了,而申論題倒是不會考這類的題目,請放心。
表情 表情


四無量心
願諸眾生具足樂與樂因
願諸眾生脫離苦及苦因
願諸眾生永久不離安樂
願諸眾生棄愛憎住平等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03-07 15:26 |
luciferydog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7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你的見解很正確,不過關於準用與類推適用仍然有些差別。

不過由於該差別最高法院在以前並沒有掌握的很好,所以你會看到有時說準用有時說類推適用。

準用與類推適用最根本的差別在於

準用不一定要與該法條相同才能適用,因此可以分為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與僅有法律效果規定的準用,可是類推適用必須要整個類型與該法條類似(雖不該當該法條之構成要件),且價值目的與該法條的規範意旨類似或一致,然後再產生該法條的法律效果。

準用舉例而言如263,終止與解除並不相同,可是在法律想要給的效果上有些是一樣的,如果法條要再重複一遍的話,就會太累贅。

正正由於是這樣,所以準用只有法律規定時才能用,我們不能自行準用,我們只能依民法1條的法理來類推適用,否則便有自行造法之嫌。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解答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2 回到頂端 [4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3-07 16:30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949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