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816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ELISHA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3 鮮花 x124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已解] 擄人勒贖罪(刑347)
 Q:某甲欠某乙貸款30萬元,屢催不還,某乙乃強行擄走某甲並予拘禁,並以電話通知某甲家人限時攜款還債,否則將予殺害,旋某乙又「 起意乘機 」勒贖,再度以電話通知某甲家人,謂應另備50萬元贖回某甲,問某乙所為,應負何刑責?( 司法行政部68台刑二字第2469號)

Ans:
法務部研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 此文章被wanhoug在2009-03-01 12:21重新編輯 ]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歐洲 | Posted:2009-03-01 11:42 |
luciferydog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7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司法行政部   68   台刑二字第2469號

那時348 還沒   -1   吧 表情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3-01 12:10 |
kb19791109 手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帳號封鎖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9 鮮花 x11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大大,經過我查了65年及28年刑事判例後,得到以下結論:
刑法347及348-1條之法意主要是行為人是否因勒贖而擄人,若擄人只
為了某種利益或某種非取財上目的者,則不成立該罪。
又本題之行為人主要是因對方「欠貸款30萬元,屢催不還」而興起勒贖
之意,此法意乃基於犯罪行為人為了某種利益目的而生之犯罪意念,與
刑348-1 「擄人後意圖勒贖者」之法意不符。
綜上所述,若犯罪行為人係因勒贖而擄人或因擄人之目的為單純財物上
之需求者,則得成立刑348-1之罪,若非此原因,則尚不得謂擄人勒贖罪
及準擄人勒贖罪。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2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法律之核心在於:尊重
看輕別人,只會讓別人更看不起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01 12:12 |
ELISHA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3 鮮花 x124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那所以現在的話就可以成立348-1嗎???



有新法老師怎麼還放這個
誤導人喔= =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3-01 12:13 |
ELISHA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3 鮮花 x124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kb19791109 於 2009-03-01 12:1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大大,經過我查了65年及28年刑事判例後,得到以下結論:
刑法347及348-1條之法意主要是行為人是否因勒贖而擄人,若擄人只
為了某種利益或某種非取財上目的者,則不成立該罪。
又本題之行為人主要是因對方「欠貸款30萬元,屢催不還」而興起勒贖
之意,此法意乃基於犯罪行為人為了某種利益目的而生之犯罪意念,與
刑348-1 「擄人後意圖勒贖者」之法意不符。
綜上所述,若犯罪行為人係因勒贖而擄人或因擄人之目的為單純財物上
之需求者,則得成立刑348-1之罪,若非此原因,則尚不得謂擄人勒贖罪
及準擄人勒贖罪。



可是這樣會不會很奇怪
如果是因勒贖而擄人,才成立347或348-1
這樣意思348-1在擄人時,就應該有勒贖的意圖
那不就直接成立347就可以了嗎?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3-01 12:17 |
luciferydog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7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老師應該是要說不該當347吧!

我估計的 表情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3-01 12:18 |
ELISHA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3 鮮花 x124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表情

我找到答案了啦
= =
不要打我


在我書後面幾頁有一小行
本罪在修法前,應分別成立剝奪行動自由罪與恐嚇取財得利罪,兩罪依第50條規定,併何處罰。
sorry囉,各位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3-01 12:20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鮮花 x105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wanhoug 於 2009-03-01 12:1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可是這樣會不會很奇怪
如果是因勒贖而擄人,才成立347或348-1
這樣意思348-1在擄人時,就應該有勒贖的意圖
那不就直接成立347就可以了嗎?


妹妹的觀念很清楚,要補充的是:
1刑法348-1是91年1月30日增訂的,所以如果是考實例題而題目沒有告訴你行為時,可以先以現行法
 解題,如果還有時間的話,再補充348-1增訂前實務的見解,應該有加分的效果。
 (因為在審判實務上,法院還是要先弄清楚行為時,如果是348-1增訂前發生的,還是只能依行為時的法
  律及實務見解審判)
2在現行法的架構下,347及348-1的構成要件還是要嚴格加以區分:
 347:一定是先有「勒贖的意圖」,然後再擄人
 348-1:則是出於「勒擄以外的意圖」,擄人,再表達勒贖的意思。
如果不符合前述構成要件,還要檢驗是否符合其他罪名。


[ 此文章被kch22467200在2009-03-01 13:22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2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解答


感恩惜福!
獻花 x2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01 13:16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047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