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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刑诉267及于全部的问题!
我想请问一下喔!

刑诉第267条

检察官已犯罪事实起诉一部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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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自己的一生,需要多大的勇气??

答案是.....无解!!!

但是,改变他人的一生~却只需要一瞬间!!!!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09-02-21 19:15 |
pc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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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 不是追加的概念喔!! 265才是讲追加, 于第一审辩论终结前, 得就本案相牵连之案件或本罪之诬告罪, 追加起诉.

所以267, 是直接算在内的概念!!
举个例子, A之仇人乙丙二人共同盖布袋伤害A, A因被盖布袋误以为加害人只有一人, 遂仅对乙提出告诉, 虽检察官只有对乙起诉, 但起诉效力也及于丙.
故检察官于起诉后发现尚有加害人丙, 若A也要控告丙,法院也可以一并审理.

(宗旨: 把握不告不理原则)

拙见, 不知有没有讲错~~
起诉不可分, 告诉不可分, 这二个好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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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2-21 19:59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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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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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267条是有关起诉对事的效力规定,也就是所谓的「公诉不可分」。
是指检察官就单一性案件之犯罪事实一部起诉者,起诉的效力及于未经起诉的他部犯罪事实。
显现在起诉书的叫做显在事实,未显现的部份叫做潜在事实。
传统的观念认为,必须法院认为犯罪事实单一,且两部皆有罪的情形,起诉的效力才会扩张。

因此假如符合上述要件,则「没有出现在起诉书上的部份」,也就是潜在部份,已经被起诉效
力所及,所以不可以追加起诉,否则就违反重复起诉禁止的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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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恩惜福!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2-21 20:06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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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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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基本上,我认为267应该用想像竞合犯来举例比较恰当。
例如:甲故意开车撞毁乙车,并造成乙受伤。
经乙提出告诉,检察官侦查后,仅就甲伤害乙的部份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的结果,认为甲以一行为分别触犯伤害罪及毁损罪(刑法55条的想像竞合犯)
则虽然检察官仅就伤害罪部份起诉,但是因为267的规定,起诉的效力及于毁损罪的部份,
所以法院就甲毁损乙车的部份,还是可以加以审判。
要特别注意的是,这种情形,检察官不须要,也不可以就毁损罪部份追加起诉,
否则就会违反重复起诉的禁止规定。


下面是引用 pcyuan 于 2009-02-21 19:59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举个例子, A之仇人乙丙二人共同盖布袋伤害A, A因被盖布袋误以为加害人只有一人, 遂仅对乙提出告诉, 虽检察官只有对乙起诉, 但起诉效力也及于丙.
故检察官于起诉后发现尚有加害人丙, 若A也要控告丙,法院也可以一并审理.



请问大大:
在这个例子,加害人有乙、丙二人, 那检察官只对乙起诉,其起诉的效力如何及于丙呢?

我的看法:
1.依266条的规定,检察官起诉的效力,应该是只有及于乙而不及于丙。
2.如果A只对乙的伤害行为提出「告诉」,其效力及于共犯甲,这是告诉的主观不可分(239本文)。
3.267则是「起诉」的客观效力,也就是对事的效力,而不是对人的效力。

以上仅供参考,如有缪误,敬请不吝指教!


[ 此文章被kch22467200在2009-02-22 14:27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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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恩惜福!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2-22 1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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