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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eet69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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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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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法82条但书疑问
限制行为能力所订立之契约,未经承认前,相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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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TWNIC-TW | Posted:2008-10-15 14:13 |
8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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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订约时知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许,就丧失法律保护相对人理由,因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之契约行为,未得允许是属于效力未定之状态,必须法定代理人承认,始有效力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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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2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10-15 19:56 |
dancingboy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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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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稍微补充楼上的答案~~
民法第79条是对于未成年人在交易上所为的保护
而使得未成年人所为的法律行为(与他人订定的契约)"成立"之后
尚须具备有完全的行为能力、标的妥善适法确定可能、意思表示健全无瑕疵等才使的整个法律行为对外发生效力
若有所欠缺时 可能使的已成立的法律行为 无效 效力未定 或处于有效但得撤销 的状态喔^^
民法第82条正是效力未定的情形再搭配第80条后可以发现
民法上赋予了法定代理人承认权来保护未成年人但同时为避免整个法律关系的延宕悬而未决
也赋予了"不知情"的相对人在法律行为(契约)成立以后 可以有撤回的权利(撤回权)
也可以向法代为催告,催促法定代理人尽速给予答覆 (催告权)否则该契约即确定不生效力

希望有回答到你的问题唷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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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3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解答


Once the familiar turns change, it’s never quite the same again.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8-11-22 22:24 |
davidd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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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书的意思就是:失去撤回权

甲与限制行为人乙订定契约,订约前已知乙为限制行为人且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许。
甲于订约后不得引用民法82条之规定,主张有撤回权。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8-11-28 10: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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