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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edom骇客程式 作者落网
http://www.cib.gov.tw/news/news01_2.aspx?no=1288

发稿时间 2006/8/25 下午 03:23:20
标题 刑事警察局查获网路封锁线恶意程式作者案
查获时间 民国95年08月25日上午10时00分
案由 妨害电脑使用
查获地点 台北县
查获嫌犯 吴OO(男,住台北,60年次)
查获赃证物 相关稽核纪录
查获单位 刑事警察局侦九队(三组)、桃园县警察局杨梅分局侦查队


民国 95年8月25日
内政部警政署新闻资料 发稿单位:刑事警察局侦九队
●新闻稿1则 □背景资料 份 □照片    联 络 人:副组长高大宇
●请立即发布 □请于95年08月25日发布   电话:02-27697403

刑事警察局查获网路封锁线恶意程式作者案
一、侦办单位:刑事警察局侦九队(三组)、桃园县警察局杨梅分局侦查队

二、发布时间:95年8月25日

三、查获地点:台北县

四、查获少年:
  吴OO(男,住台北,60年次)

五、查获赃证物:相关稽核纪录。

六、案情摘要:
(一)有鉴于目前网路入侵攻击活动频繁且有日趋严重趋势,刑事警察局侦九队于例行性网路巡逻中发现,某骇客网站讨论相关入侵技术时,提及「穿越封锁线程式」乃一未被防毒软体侦测的程式,可当木马程式用。由于现今刑法妨害电脑使用章中的第362条规定,制作专供犯罪之电脑程式,致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属触法行为,故警方乃针对该程式做进一步追查。经深入解析该程式后发现,该「穿越封锁线程式」注重于隐藏、穿透防护功能,并辗转经骇客及分享网站公开,不易确认是否另行捆绑其他外加恶意功能,故部分防毒软体认该程式属「间谍程式」的一种,但确能提供IP位址转换功能,然若使用者不具备相当资讯能力,无法知悉该程式的真实功用。

(二)企业内部员工若任意植入该功能不明的「恶意程式」,将使得公司内部原本无法连上网际网路的电脑及其他来路不明电脑,均得以藉由该间谍程式控管下的电脑主机转介上网,突破原有系统保护管制措施,此举不仅破坏任职内部的资讯安全控管,衍生不明外来攻击者辗转入侵或从事其他不法情事的可能性,进而增加资安管理的困难度,实已损害相关企业的权益。

(三)警方调查发现,该吴姓嫌犯所设计的程式具备类似木马程式的攻击用途,可将本机的指定Tcp Port(即端口或通讯埠)对映到指定主机的指定通讯埠,并转而藉由指定主机上网。然该指定主机使用者若未被明确告知,程式本身不会主动提示此功能或效用,其他使用者将得以透过该执行本机的网路位址上网,指定主机使用者亦难以察觉此一现象。若有不法之徒藉由此程式进行「张贴援交讯息」等类似触法讯息,恐生「木马抗辩(Trojan Defense)」争议。

(四)类似此种工具虽亦可做为网路管理的便利小工具,如何运用端视使用者本身的使用意图而定。然该程式在改版过程中,程式作者蓄意增强程式执行过程的隐藏功能,此特性与木马程式独有特质不谋而合,致该程式执行时,若非资讯专业人员难以察觉该程式的执行目的。

名词解释
间谍程式:间谍程式是指能够自动安装在电脑上且能收集个人资讯或发送弹出式广告的软体。该类程式通常也会妨碍电脑的使用效能。如程式会自动安装在电脑中,在使用者不知情的状况下撷取个人隐私资料或从事使用者不知道的行为,它很可能就是间谍程式。最重要的是,它的存在会危害到个人隐私和安全,亦会被归类属于不受欢迎的软体。

木马抗辩:木马抗辩乃指被告无法提供无辜事证,但辩称电脑可能有木马程式或遭不明人士入侵。

刑事责任:刑法第362条规定,制作专供犯本章之罪之电脑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爸爸 你一路好走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6-11-06 2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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