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593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scc6368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3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棒球] 林恩宇 投身日本乐天
转贴自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0/2/5vwn.html

「小鸡」林恩宇进军日本职棒尘埃落定。诚泰昨天表示,继林英杰今年转战日本乐天队后,林恩宇也将加入乐天,「双林」喜相逢;小鸡签约金7000万到9000万日币之间,诚泰表示,详细数字得由乐天公布,才不会失礼。

林英杰去年12月加入东北乐天,签约金5000万、年薪2000万日币,但第一年表现不如预期,季初担任先发,之后受伤长期降二军调养;本季在一军出赛五场,战绩0胜2败、防御率4.33,球季结束后再到教育联盟加强磨练。

林恩宇去年退伍加入诚泰,菜鸟第一年风光无比,战绩12胜8败、防御率1.73,拿到最佳九人、新人王、防御率王、金手套、年度MVP五项大奖。林英杰去年12月加盟乐天的同时,就有人说,乐天下一个网罗的对象是林恩宇。

今年林恩宇维持上季水准,出赛31场,投202.2局,战绩17胜8败2救援、防御率1.73,三振209次破纪录,一举囊括投手「三冠王」,也是继2002年宋肇基后,史上第二位三冠王投手,并入选洲际杯、亚运代表队。

由于林恩宇表现稳定,今年季中吸引不少日本职棒球队专程来台观察,包括巨人、阪神、中日、乐天都有兴趣,最后林恩宇倾向于加入乐天,与前队友林英杰做伴,签约金约8000万,价码超越林英杰的5000万。

诚泰表示,去年林恩宇与诚泰签约时明订,若有国外球团有意网罗,诚泰必须放行,林恩宇也有强烈挑战日本职棒的企图心。正在备战洲际杯的林恩宇指出,很高兴有机会到日本,其他事情,交给公司处理。

林恩宇也是历年来透过那鲁湾体系进军日本职棒的第四人,之前有许铭杰、张志家、林英杰。前两人加入西武,但张志家日前遭西武解约,如果阿家执意留在日本,保障年薪最后四年共8000万,西武不愿支付,等到阿家回台发展才愿意给付。


【心得感想】

希望小鸡有好的表现.....在乐天的机会比较高
但需注意不要受伤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6-10-31 12:53 |
218039 手机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祝福小鸡噜@@

别跟三毛一样 很快就受伤


目前潜水中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局域网对方和您在同一内部网 | Posted:2006-10-31 15:16 |
茵茵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9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小鸡终于出头天了
趁着这次出国发展
应该更要好好把握唷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6-11-01 01:21 |
艾维斯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如预期的!!只是希望乐天的打线能在更加努力一点!!免得又落到跟三毛一样!!

怎么投都赢不了!!加油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6-11-01 19:57 |
uuooii 手机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0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希望小鸡到日本会更加的进步
且会更加的努力


FamilyCenter 家园互联网
http://www.family...com.tw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6-11-03 18:47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3412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