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178 个阅读者
命理服务》 数位论命馆 | 免费排盘 | 星侨易学 | 五术书籍 | 线上论命 | 影音论命 | 八字命书 | 星座分析 | 孔明神数 | 周公解梦 | fackbook 粉丝专页 |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雪花飘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1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阿难
阿难(梵、巴Ananda,藏Kun-dgah-bo)

佛陀十大弟子之一。具称阿难陀。意译作庆喜、欢喜或无染。中印度迦毗罗卫国人,出于刹帝利族,为佛陀的堂弟。其父亲,或说是斛饭王,或说是白饭王,或为甘露饭王。生来容姿端正,面如净满月,眼如青莲华,其身光净如明镜。因此,出家以后仍屡遭妇女的诱惑, 全赖其志操坚定不移,遂全梵行。

在阿难的传记中,最受注目者有三事。

(1)二十余年间为佛陀的常随弟子,如影随形侍于佛陀之侧,并任说法传持之务,故以「多闻第一」着称。关于阿难何时成为佛的侍者,颇有异说。《大般涅槃经》卷四十等说是三十岁时,《大方便佛报恩经》卷六等认为是二十岁时,《杂阿含经》卷三十五、《有部毗奈耶杂事》卷三十八等认为是二十余岁。

(2)尽力于成全憍昙弥出家。 据《中阿含》卷二十八《瞿弥经》、《五分律》卷二十九载,初,佛之姨母憍昙弥出家志切,然而佛陀不许。后经阿难再三陈情,佛乃制定八敬法,听许憍昙弥及五百释女出家。此为佛教教团有比丘尼之初,全赖阿难之功。

(3)参与第一次经典结集。 阿难出家后,随侍佛陀二十余年,然于佛灭后,犹未离欲,后经迦叶举五罪呵责之,阿难自禅思乃廓然大悟,加入五百大阿罗汉之列,诵出经藏。经法得以传至今日,阿难之功厥不可没。

据《付法藏因缘传》卷二、《阿育王传》卷四等记载,阿难继摩诃迦叶之后,为付法藏第二祖,传持大法,临终时将法付嘱商那和修,以令任持中印度的佛教,又付法于末田地,今于罽宾开教。

又依《大唐西域记》卷七所载,阿难于入灭前,离开摩揭陀而向吠舍厘城,欲渡殑伽河时,摩揭陀国阿闇世王严驾追请而来。吠舍厘王则闻阿难前来,治军迎之于北岸。阿难为了不偏袒任何一方,乃于河之中游,自舟中上升虚空,以禅定之力火化自己,且将遗骸两分堕于南北两岸。两军为此大恸哭,各还本国起窣堵波供养。其示寂年代,有谓系佛灭后二十年至二十五年间,一说谓系经典结集后十二年入灭。

此外,《法华经文句》 卷一(上)引《正法念经》,谓有三阿难,(1)阿难陀,即欢喜,持小乘藏;(2)阿难跋陀(或作阿难陀跋陀罗,Anandabhadra),即欢喜贤,受持杂藏;(3)阿难娑伽(或作阿难陀娑伽罗,Anandasagara),即欢喜海,持佛藏。又别引<阿含经>谓有典藏阿难,合计有四阿难。《华严经探玄记》依据《阿闇世王忏悔经》,亦列举前记三阿难,并说彼等受持下乘、中乘、上乘。《华严经疏演义钞》卷二十五依《集法经》之说,亦列出三阿难,谓持声闻、缘觉、菩萨三藏。此等所说,系由于阿难善受持传弘佛一代大小法藏,从所传之法而叹赏其德者,实非有三位或四位阿难。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5-10-15 17:44 |
tom_8848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原来女众能出家,也是阿难促成的呀!


揭谛 揭谛 波罗揭谛 波罗僧揭谛 菩提萨婆诃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5-10-29 12:49 |
北北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发文大师奖 创作大师奖 贴图大师奖
知名人士
级别: 知名人士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85 鲜花 x90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不要问:「自己得到些什么?」应该问:「自己付出过甚么?」
不要问:「自己有甚么信仰?」应该问:「自己有甚么善行?」

如去如来‧来去自如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亚太线上 | Posted:2005-10-29 20:44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196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