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177 個閱讀者
命理服務》 數位論命舘 | 免費排盤 | 星僑易學 | 五術書籍 | 線上論命 | 影音論命 | 八字命書 | 星座分析 | 孔明神數 | 周公解夢 | fackbook 粉絲專頁 |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雪花飄 手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1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阿難
阿難(梵、巴Ananda,藏Kun-dgah-bo)

佛陀十大弟子之一。具稱阿難陀。意譯作慶喜、歡喜或無染。中印度迦毗羅衛國人,出於剎帝利族,為佛陀的堂弟。其父親,或說是斛飯王,或說是白飯王,或為甘露飯王。生來容姿端正,面如淨滿月,眼如青蓮華,其身光淨如明鏡。因此,出家以後仍屢遭婦女的誘惑, 全賴其志操堅定不移,遂全梵行。

在阿難的傳記中,最受注目者有三事。

(1)二十餘年間為佛陀的常隨弟子,如影隨形侍於佛陀之側,並任說法傳持之務,故以「多聞第一」著稱。關於阿難何時成為佛的侍者,頗有異說。《大般涅槃經》卷四十等說是三十歲時,《大方便佛報恩經》卷六等認為是二十歲時,《雜阿含經》卷三十五、《有部毗奈耶雜事》卷三十八等認為是二十餘歲。

(2)盡力於成全憍曇彌出家。 據《中阿含》卷二十八《瞿彌經》、《五分律》卷二十九載,初,佛之姨母憍曇彌出家志切,然而佛陀不許。後經阿難再三陳情,佛乃制定八敬法,聽許憍曇彌及五百釋女出家。此為佛教教團有比丘尼之初,全賴阿難之功。

(3)參與第一次經典結集。 阿難出家後,隨侍佛陀二十餘年,然於佛滅後,猶未離欲,後經迦葉舉五罪呵責之,阿難自禪思乃廓然大悟,加入五百大阿羅漢之列,誦出經藏。經法得以傳至今日,阿難之功厥不可沒。

據《付法藏因緣傳》卷二、《阿育王傳》卷四等記載,阿難繼摩訶迦葉之後,為付法藏第二祖,傳持大法,臨終時將法付囑商那和修,以令任持中印度的佛教,又付法於末田地,今於罽賓開教。

又依《大唐西域記》卷七所載,阿難於入滅前,離開摩揭陀而向吠舍釐城,欲渡殑伽河時,摩揭陀國阿闇世王嚴駕追請而來。吠舍釐王則聞阿難前來,治軍迎之於北岸。阿難為了不偏袒任何一方,乃於河之中游,自舟中上昇虛空,以禪定之力火化自己,且將遺骸兩分墮於南北兩岸。兩軍為此大慟哭,各還本國起窣堵波供養。其示寂年代,有謂係佛滅後二十年至二十五年間,一說謂係經典結集後十二年入滅。

此外,《法華經文句》 卷一(上)引《正法念經》,謂有三阿難,(1)阿難陀,即歡喜,持小乘藏;(2)阿難跋陀(或作阿難陀跋陀羅,Anandabhadra),即歡喜賢,受持雜藏;(3)阿難娑伽(或作阿難陀娑伽羅,Anandasagara),即歡喜海,持佛藏。又別引<阿含經>謂有典藏阿難,合計有四阿難。《華嚴經探玄記》依據《阿闇世王懺悔經》,亦列舉前記三阿難,並說彼等受持下乘、中乘、上乘。《華嚴經疏演義鈔》卷二十五依《集法經》之說,亦列出三阿難,謂持聲聞、緣覺、菩薩三藏。此等所說,係由於阿難善受持傳弘佛一代大小法藏,從所傳之法而嘆賞其德者,實非有三位或四位阿難。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5-10-15 17:44 |
tom_8848 手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原來女眾能出家,也是阿難促成的呀!


揭諦 揭諦 波羅揭諦 波羅僧揭諦 菩提薩婆訶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5-10-29 12:49 |
北北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發文大師獎 創作大師獎 貼圖大師獎
知名人士
級別: 知名人士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85 鮮花 x90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不要問:「自己得到些什麼?」應該問:「自己付出過甚麼?」
不要問:「自己有甚麼信仰?」應該問:「自己有甚麼善行?」

如去如來‧來去自如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亞太線上 | Posted:2005-10-29 20:44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126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